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朱静 王永慧 记者 张晓培)股东转让股权,就可以逃避债务吗?近日,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因股东0元转让股权恶意逃债,法院判决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和受让股东均对欠款承担责任。
王某以某电商公司名义向原告购买货物,后来电商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向电商公司催款,王某拒接电话,因无法联系电商公司其他人员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查询了电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电商公司在原告起诉后被注销了。王某是电商公司唯一股东,注册资金为认缴出资。认缴出资到期前,王某将股权以0元转让给张某,虽然股权已经转让给张某,但王某仍实际经营公司,并以电商公司名义向原告购货,在货款未付清的情况下,张某又以简易程序注销了电商公司。经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原告变更了诉讼主体,将王某及公司股东张某一并列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张某是股权转让后的股东,鉴于王某、张某认缴的出资义务因公司解散清算加速到期,且均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王某、张某应各自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电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外,王某在0元转让电商公司股权后,电商公司在数月后即经简易程序注销,明显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故意,因此,王某在转让股权后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和受让股东均对欠款承担责任。
法官称,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股东以0元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实际上减弱了公司对外清偿的能力。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到出资期限的股权时,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这意味着逃避债务的股东即使已转让股权,仍可能需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股东以0元转让股权,无法合理解释其正当性,还可能被视为恶意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