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伴一代又一代人长大的经典动漫形象,除了小小英雄“哪吒”,还有机智聪明的“喜羊羊”、正义勇敢的“奥特曼”、梦幻唯美的“大鱼海棠”、憨态可掬的“胡巴”和呆萌可爱的“变形警车珀利”……每一个都饱含创作者们的奇思妙想和心血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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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某文化公司是电影《大鱼海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被告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一款APP上提供大量《大鱼海棠》剧照,供用户下载、设置为手机壁纸或分享至社交平台。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用户在APP上传侵权图片,让不特定的公众能随时获取,明显侵犯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方,没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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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文化发展公司是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角色形象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著作权人。被告某母婴店在“抖音”销售“赛罗奥特曼”“新赛罗眼镜”等系列侵权玩具。正版“英雄”与“山寨大军”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母婴店未经许可,销售和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品,并在网店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和图片,侵犯原告某文化发展公司享有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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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电影公司是电影《捉妖记》中小妖怪“胡巴”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某餐饮公司私自定制“胡巴”形象模具,为其火锅底料“塑形”,从而吸引消费者。请注意,这不是“跨界联动”,这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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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传播有限公司拥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的著作权,原告某动漫有限公司是《变形警车珀利》及其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有许多商家未经授权,销售印有相关角色图案的商品,并在网上展示侵权图片。这类案件通常涉及侵犯原告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上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未经许可在网店展示侵权图片,以及在网络平台上传侵权图片等,都严重侵犯了版权方的权益。法官在此提醒商家一定要尊重原创,合法经营。对广大网友而言,因喜爱而自制“吒儿”等IP形象的表情包和周边等,也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理使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守护知识产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共同筑牢坚实的知产防线,让文化瑰宝在法律护盾下一直闪闪发光!

图源|《大鱼海棠》官方微博、《哪吒之魔童闹海》官方微博、成都发布等

供稿|民三庭(知产庭)黄小萌、张深倩

编辑|一糖

一审|一丹

二审|沐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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