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因被控侵权产品或设备往往由被诉侵权人掌控,权利人取证困难,通常会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工作的顺利完成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的保护力度,会对侵权行为起到很好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同时,如侵权事实成立,当事人也可就专利许可使用达成协议,从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对立方变成合作方,实现从侵权诉讼到专利许可的无缝衔接。近日,银川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就顺利完成了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的证据保全工作。

原告云南某公司系“自动化安装提手于纸箱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公司经调查发现,浙江某生产厂家疑似未经授权使用其专利制造了全自动勾底糊盒机设备,并出售给宁夏某公司使用,侵害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遂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该案立案后,因云南某公司无法自行完成取证工作,被控侵权设备存在可能灭失、后续难以取得的风险,故原告申请对被控侵权设备采取查封、扣押的证据保全措施。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该设备是否构成侵权在未经法院实体审理的情况下,如采取查扣的保全措施,将会严重影响被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会增加原告的诉讼风险,因此决定通过对被控侵权设备进行录像、拍照等方式对证据进行固定、收集。这样既避免了证据毁损、灭失,又将对被诉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法官遂前往宁夏某公司,在向公司工作人员耐心释法说理并取得积极配合后,顺利完成了该案的证据保全。

银川中院民三庭作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审判团队,已依法顺利完成了多起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保全工作,为案件后续的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今后,民三庭将继续以高质量知产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实现创新发展战略贡献司法智慧。

文源 | 民三庭

审核 | 曾琳巧

编辑 | 慕雨芙

责编 | 马海婷 李玉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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