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中,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但其已达到退休年龄,被扶养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
一起来看巨野法院速裁法官王厚民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近亲属张某驾乘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原告近亲属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近亲属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小某(张某二女儿)系一级残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100万元。
李某辩称,涉案车辆有保险公司,已垫付丧葬费。
保险公司辩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均无异议,但事故发生时,死者张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张小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
本案的主要争执焦点: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支持?
法院审理
尽管原告近亲属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张某在事故发生前已领取高额的退休金,其领取收入后需要继续支付张小某的医疗费、生活费等,结合原告近亲属张某事故发生时年龄、残疾孩子张小某的现状、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支持了部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中的当事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持与否,直接关系到被抚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张某生前对女儿张小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张小某系一级残疾,其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但是也应注意,在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也应考虑到是否还有其他扶养人。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彰显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关怀,有力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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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巨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