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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槌说法

如今,许多家长为了让孩子多才多艺,会为他们报名参加各种课外兴趣班,尤其是跆拳道、篮球这些竞技性的课程,特别受欢迎。然而,当未成年人参与竞技性培训班受伤时,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习跆拳道受伤产生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01

2022年10月2日,12岁的小明在跆拳道馆学习时,教练安排手持脚靶做演示时,被教练踢中左手小拇指后出现手部肿胀淤青。下课后,小明母亲向馆长秦某反映了该情况,秦某叮嘱采取冰敷的方式会缓解肿痛。随后小明便回家休息,没有再次进行跆拳道学习。

2022年10月11日小明疼痛难忍,医院诊断为手部挫伤,于10月12日进行“左手第5掌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手术治疗,于10月16日出院。出院后,小明按照医嘱于2023年1月2日进行“左手第5掌骨骨折复位内固定装置取出术”第二次手术,于2023年1月3日出院。在小明治疗期间,跆拳道馆垫付医疗费14000余元。

后,小明与跆拳道馆因后期治疗费产生分歧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法庭上,被告跆拳道馆辩称,跆拳道运动具有一定风险性,家长将孩子送到跆拳道馆学习,应对可能发生意外情况做好准备。此次配合教练演示属于意外事件,他们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小明受伤是在教学后的十天,没有证据证明受伤是在教学时受到的伤害。而且已经帮助支付一定的治疗费用,不应承担后续其他费用。

法院审理

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司机无逃避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跆拳道培训机构作为其他教育机构,对在其上培训课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跆拳道馆教练安排小明做教学演示时是在跆拳道上课期间,因教练演示不当行为造成小明受伤。该教练的行为系从事职务行为,对小明受伤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由跆拳道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跆拳道馆再次赔偿小明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000余元。

法官说法

03

跆拳道馆收取培训费用,提供培训服务,理应为学员提供有安全保障的训练环境,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小明在配合教练做手持脚靶演示时受伤,是机构未尽到监管职责疏忽导致受伤。

校外的跆拳道班等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单位,均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教育机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被教育人的年龄阶段,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是不同的,原则上如果为不满8岁的未成年人,即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要免除责任,需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被侵害人是8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已经渐趋成熟,对于事物已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此时,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监管责任的举证责任,则由被侵权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被侵权人小明12岁,是限制民事能力人,即使如此,在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如家长第一时间查看跆拳道上课监控,结合孩子受伤后教育机构主动进行部分赔偿的行为表现,足以认定孩子在跆拳道馆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伤害后果是因教育机构过错导致,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家长,尤其是大龄儿童家长送孩子进行体育类训练,应特别注意安全,发生意外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败诉,学艺不成又受伤,还无法获赔。如不幸发生意外,家长要第一时间查看培训机构的监控录像,报警查明意外发生的实际情况,及时就医确定伤情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划分,为后续赔偿提供有力支持。

供稿:经开区法院 吴婷

审核:褚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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