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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发表不当言论,
当心触犯法律被追责!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言需谨慎!
基本案情
周某与薛某本是男女朋友,因故分手后薛某又与陈某恋爱,周某得知后,在网络社交平台注册账号,多次发布如“陈某是晓衫(小三)”“陈某乡巴佬”等不当言论并随文配有陈某自拍照等图片,周某发布的内容在陈某同事及朋友中进行大量传播,对陈某的声誉和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图片来自网络
陈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裁判
小案大民生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在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中,通过将原告陈某本人照片作为头像,昵称包含原告名字等方式,在昵称和账号简介中发表贬低原告人格和侮辱性的言论,该行为会造成社会公众对原告人格、人品的质疑,致使原告社会评价受到负面影响。被告的行为已经产生一定范围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造成原告精神上的痛苦与损害,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删除其发布的侵害陈某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损失的请求。
法官提示
小案大民生
网络虽为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在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时,应当尊重他人名誉权,不得使用侮辱、诽谤等言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利用网络个人账号发布对他人的侮辱性言论,给他人名誉造成一定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一旦产生上述情况,被侵权人首先要收集网络侵权的证据,包括对侵权内容进行截图、拍照、录制视频等。同时被侵权人可以及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若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不配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
在此提醒,网络环境的健康与和谐需要每一位网民的共同维护。公众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表达观点,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来 源 | 横沙法庭
文 字 | 沈天伦 陈强
责任编辑 | 何瑞鹏 陈雨丝
编 辑 | 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