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点击查看详情),自2025年1月1日起集中受理涉外商事及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

2025年2月13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敲响“第一槌”,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金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云、刘丽园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该案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或公约)项下国际货物买卖违约方逾期付款情形下应当支付利息标准问题,在全国法院首次参考适用CISG咨询委员会第14号咨询意见(以下简称第14号意见)作出终审裁判。

案件背景

跨国贸易纠纷,逾期付款引争议

本案系一起涉及一家德国公司与一家中国贸易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德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售工业配件,交货后多次催讨货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德国公司的诉求,中国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国际商事法庭。

争议焦点

逾期付款利率标准如何确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在于: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逾期付款时,利息的起算点和利率标准应如何确定?

中国和德国均为CISG缔约国,且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应适用CISG的规定。然而,CISG第七十八条虽规定买方逾期付款需支付利息,但未明确利息的具体标准,各国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

中国公司主张,利率是《公约》范围之外的问题,参考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意见,利率问题应适用我国国际私法规则,且与我国连接点更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确定利率标准。

德国公司则认为,应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4号意见,直接适用债权人营业地即德国法律认定利率,而不需再根据法院地法的国际私法规则指引确定法律。

法院判决

采纳CISG咨询意见,维护债权人权益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二审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可预见性对交易双方至关重要。CISG第七条第一款也强调解释公约要考虑其国际性和促进统一适用。CISG咨询委员会由全球权威专家学者组成,旨在解决各国适用公约的疑难问题,推动公约统一解释和适用,其发布的咨询意见有重要参考价值。第14号意见指出,公约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利息属于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可直接适用债权人营业地法律确定利息起算点和利率标准,无需再通过国际私法规则指引。该意见契合CISG立法宗旨,有利于公约统一适用。

最终,法院以德国公司所在地法律为准据法确定利率标准,并结合其他争议事项认定,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重要意义

首案彰显国际视野,推动CISG统一适用

本案是全国法院首次参照CISG咨询委员会第14号意见作出终审裁判的案例,具有重要示范意义。CISG作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领域的核心公约,旨在统一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本案的审理体现了我国法院对CISG的精准理解和适用,为推进CISG在全球司法实践中的统一适用贡献了中国样本。该案的审理也彰显了我国法院的国际视野和国际化审判水平,对于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CISG 及其咨询委员会背景介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已在90多个国家生效实施,堪称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于1986年加入,1988年公约对我国生效。

CISG是不同国家和法律体系调和的成果,无法涵盖国际货物销售所有法律问题。为推动公约准确理解和统一适用,CISG咨询委员会于2001年成立。委员会发布了超20条咨询意见,涉及合同无效后果、公约适用排除情形、逾期付款利息等多方面,在全球案件争议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案则是我国法院参考第14号意见作出终审认定的首个司法案例。

专家点评

创新裁判,助力国际贸易规则统一


韩世远

CISG咨询委员会委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商事法律的核心公约之一,中国于1986年起即加入CISG,CISG的精准适用对于我国参与塑造国际贸易新秩序及贯彻“一带一路”倡议均具有重大意义。CISG咨询委员会的成立旨在解决各国裁判实践中适用《公约》遇到的疑难问题,促进CISG的统一解释和适用。本案的创新之处及重要价值在于:CISG未明确规定逾期付款利率标准,上海国际商事法庭通过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4号意见,准确理解和适用CISG相关条款,依法平等保护了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债权人权益,对确保CISG这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在全球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审理也彰显了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视野和国际化裁判水准,为全球司法实践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例,有力地维护了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则的统一适用。

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等媒体代表旁听了本案庭审。

来源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海事及海商审判庭

文字:刘丽园、陈硕

责任编辑:蒋梦娴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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