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第三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评选结果揭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亦于近日公布了2024年上海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名单。其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共有10篇论文获奖

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平台算法侵权的司法规制研究》

(同时获2024年上海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一等奖)

作者:上海金融法院  顾全

作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潘静、孔晨

论文摘要

算法技术飞速发展,应用场景日益增多,算法的应用改变乃至重塑传统侵权行为的样态,给侵权法律的适用带来挑战。算法侵权场景多样、纠纷样态复杂,侵权行为认定和归责难界定、注意义务适用边界不清等问题,使算法侵权的司法规制面临诸多难点。算法技术只是引发特定类型法律纠纷的工具,司法实践中,涉算法侵权纠纷类型多样,其本质仍然是特定法律条文适用的难题。本文从算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为起点,探讨侵权责任主体、过错行为、因果关系、损害范围、责任形态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审查算法平台责任的来源,探讨平台注意义务的边界,明确算法技术的定位,明晰算法侵权的审查进路。为平台算法侵权裁判面临的问题探究解决思路,探索提供符合技术发展逻辑和法律适用逻辑的司法规制方案,以实现对算法侵权行为的精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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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阅核制与“四类案件”监管机制的衔接路径研究》

作者:上海金融法院  顾全

作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潘静、李文苑

论文摘要

在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完善重点案件全流程监管机制已成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在强化监管的价值导向下,除“四类案件”监管外,需要阅核的案件在监管意义上也应当属于纳入监管的重点案件。因而,推动阅核制有效衔接“四类案件”监管机制,不仅有利于促进阅核制全面有效实施,也是完善重点案件全流程监管机制的重要一环。在现有“四类案件”监管机制运行的模式下,推动阅核制全面有效实施,需要把握两者衔接的核心需求,即在全流程监管的体系中把握分级分类监管的思维导向,通过监管权限定向配置、监管范围动态调整、监管重心精准适配,推动人、案、事协同配套,促进阅核制与“四类案件”监管机制同向发力,构建全流程监管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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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索以共性因子要素模型为执前甄别与繁简分流机制的营商优化执行路径——以S市J区人民法院2019至2023年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为样本》

作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章国栋

作者: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王全婷

论文摘要

“抓前端、治未病”需要深刻融入新质生产力发展进程,需要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环境,以及诉讼全流程、各环节有效衔接的多元共治机制深化改革。本文以S市J区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审理执行新城区域涉民营企业相关执行案件为调研样本,分析得出执行阶段各类案件的六个共性因子要素,即债务人的履行意愿、履行能力、申请标的、财产保全、前审结案方式和送达情况。运用控制变量法得出六个因子要素进行不同类型排列组合的正、负向执行案件模型。最后从审执信息共享、案件分类识别、存量“终本清仓”等维度提出建议,有效强化执行环节对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领域的保障作用,实现共性要素在新质生产力实践活动中的创新性配置,从而形成全方位体系化的执前甄别与繁简分流机制,夯实执行阶段的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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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涉算法侵害的纠纷类型及规制路径研究》

作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周莉、朱瑛

论文摘要

数字技术的更新迭代及相应的制度创新,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数字经济发展、运行中涉及的算法技术被广泛用于各行各业,尤以平台经济最为明显。但算法在发挥其积极效用的同时,也相应带来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平等权、选择权等一系列风险。本文从消费者保护为视角,在梳理涉算法技术案例的基础上,对筛选出的其中10篇案例进行分析后,将算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分为算法歧视、算法规避、算法共谋等三种类型。围绕算法侵害类型,分析各种算法侵害的成因及可归责性、归责原则、责任主体难确定、举证问题等司法实践困境。最终提出相应的规制路径,首先从制度角度建议加强对算法侵害的立法,再从三种算法侵害的共性出发,提出责任主体可确定性、归责原则的认定、消费者权益侵害作为可归责性的考量因素、引入第三方鉴定评价机构的可行性的司法规制,再从三种算法侵害的个性出发,提出个性化的司法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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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示范诉讼在化解民商事群体性纠纷中的实效困境及破解路径》

作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史建颖、张耐

论文摘要

审判体系和审判工作现代化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在群体性纠纷日趋增多的态势下,群体性案件能否有效化解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体现。立法规定的诉讼制度在群体性案件审理方面明显供给不足,实务中代表人诉讼实践遇冷,力有不逮,基层法院示范判决的实践在化解群体性纠纷中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该种审判模式的示范性往往局限于作出示范判决,在案件选取、判决效力、审判质效等方面均缺乏明确的定位指引,只能称为“准示范诉讼”,相对于“示范诉讼”,仅得其形,未传其神。另一方面,近5年来,示范诉讼在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率较低且适用范围狭窄,与日益增长的群体性纠纷数量成反比,主要成因于示范诉讼的立法欠缺,缺乏统一有据的立法指引,程序简化亦导致法官在适用时无所适从,故推行示范诉讼的关键在于克服理论与实施障碍,且制度设计应针对困境背后的成因,破解示范诉讼的实效困境,从而达到广泛应用、提高审判质效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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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业道德司法适用路径的优化——以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为切入》

作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章国栋、靳思梦

作者:上海大学  徐聪

论文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日益成为经营者间争夺的战略性商业资源。以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典型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类型化条款列举的行为,致该法第2条一般条款发挥关键作用。实践中,商业道德的评价成为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的落脚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商业道德的评价构建了一种多因素判断要式。本文从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实践切入,梳理商业道德司法适用的困境,重构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业道德的内涵,对商业道德司法适用路径提出优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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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数字经济环境下网络侵权案件主体溯源及责任承担规则研究——以ICP备案推定原则为视角》

作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陶晔

作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赵振芳

论文摘要

与传统侵权案件不同,数字经济下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方式及侵权主体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存在被侵权人以名义主体或备案主体为被告进行诉讼。审理中,经法院查明备案主体并非实际侵权人或权利人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名义主体或备案主体系实际侵权主体的,案件常以权利人败诉或撤诉结案。网络环境中,侵权主体溯源问题,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案件亟需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侵权主体的溯源存在先入为主或便利主义的情况下以名义主体或备案主体为被告草率提起诉讼、实际侵权主体隐蔽,原告举证手段有限、备案主体存在过错但是否构成侵权不明确的问题,主体溯源案件种类繁多,情况不一等疑难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ICP备案推定原则的类案梳理,分析网络侵权案件主体溯源及各方主体责任承担规则、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承担责任的审查标准及企业合规的司法建议,以达到诉源治理之目的,实现使侵权者受到惩戒,无辜者免于担责的实质正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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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的版权困境与纾解——以经营场所提供点播设备为分析路径》

作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郑磊、谭伊婷

论文摘要

当前数字化发展大背景下,市场创新与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商业维权案件数量剧增,并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挑战。本文以经营场所提供点播设备所引发的版权纠纷为切入视角,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同案不同判的突出现象总结司法审判面临的困境。本文系统分析并列举了经营场所提供点播设备构成侵权的若干表现形式,分析了不同情况下侵犯的具体著作权项,进一步探讨了不构成侵权应考量的现实因素。通过对法律规定现状、理论观点差异、司法裁量情况开展实证研究,结合政治、法律、社会整体效果,评估当前法律框架在解决这类纠纷中的效力与局限。围绕指导性案例、要素式审判、场景化建设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寻求突破“围城”以期提出更为灵活有效的纠纷解决路径,促进适法统一,更好地保护适应消费者行为的变化,创新商业服务模式,平衡作者权利与公众利益,不断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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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司法责任制度反思、类型化分析及问责机制研究——以长三角基层法院实践操作为逻辑起点》

作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董春凯、魏濛濛

论文摘要

司法责任制经过数年来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已形成一套以违法审判责任为核心的司法责任体系。然而,运行实践中也发现,司法责任追究存在应上级法院要求被动启动多、责任类型难以满足实践需要、“责任大”而后果小等问题,易使基层法院普通法官甚至是司法责任评定职能部门困惑和无所适从。对此,应当立足现实需要及长远发展,兼顾实现可能性,对司法责任进行类型化设计和系统化重构,将司法责任分为违法审判责任、审判质量瑕疵责任、办案业绩不达标责任、行为不规范责任、监督管理责任5种类型。进而基于程序正当与过错、责任、后果相符原则,从日常管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员额管理、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对司法责任类型的责任后果分层分类设定,强化结果运用,全面彰显司法责任功能价值,倒逼审判质效更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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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论成年监护监督的司法实践及发展进路——以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为分析重点》

作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罗宇驰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护争议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如何在有监护资格主体范围中选定最优的监护人、如何实现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有效监督、如何避免复数监护人因家庭矛盾所致的“监护僵局”,是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痛点。司法实践中存在共同监督、监督人同意、监护人履职报告等三种探索模式,均存在一定的可资借鉴之处,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即履职报告模式的司法探索,亦为监护争议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探索经验。成年监护监督应当通过申请人报告财产清单、以判决形式明确监护监督、明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司法认定路径等方向予以完善,并最终据此制成逻辑思维导图便于读者理解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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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判监督庭 孔晨

责任编辑|李迪明子

执行编辑|阮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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