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提升法院干警能力素质,省法院组织开展全省法院系统第一批精品课程评选工作。 经全省三级法院积极申报,省法官培训学院组织专家评审,一批兼具实践性和创新性的精品课程脱颖而出。
现邀请部分主讲人进行课程展示,提炼课程精华、展现司法智慧,答好“终身学习、持续教育”这一时代课题,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贡献司法力量。
主讲人 高鸿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全省首批审判业务专家,在《法律科学》《行政法学研究》等法律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
大家好,我是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鸿。今天我与大家分享的主题是《行政法官如何进行法律思维》。
我曾经审理过一起案件:夫妻离婚后,母亲因无法提供父亲的身份证,妇幼保健院根据“应提交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的规定拒绝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给母亲和孩子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妇幼保健院似乎是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但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续会带来孩子的户籍等一系列问题。
“当法律条文与现实需求之间产生断裂时,便需要法律思维抚平法律上的皱褶,寻找案件处理的最优解。”
01
法律思维对于行政审判
为什么尤为重要?
法律思维本质上是一种规则思维。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决定了行政审判是发现规则、明确规则、解释规则、维护规则的过程。在行政审判中,明确规则和判断规则是否得到遵守是法官必须要清晰回答的问题。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一是法律适用的来源更为庞杂;二是法律适用的方法更为全面;三是法律适用考虑的因素更加多样。
02
善于运用法律思维
弥补法律规范的供给不足。
审判是将“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而“法典不可能没有缝隙”,法律缺憾之处,正是法官有所作为之时。
法律规范缺位时的法律适用
法律规范缺位时,我们主要的解释方法包括类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等,需要创造性地在既有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寻找为我所用的规则。
在“出生医学证明案”中,我们采用了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生效判决指出,执法机关应当遵循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以有效解决社会纷争、满足社会主体需求为执法目的,把握好法律适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而不能成为法律条文的机械执行者,甚至使法律实践的结果背离立法目的。裁判进一步提出两个观点,一是出具证明是医疗机构的义务,不能与审批许可行为相混淆;二是只要当事人提供了与身份证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就应当视为满足了立法本意,医疗机构不得强人所难。此案判决之后,南通再没有发生过类似案例。
法律规范存在缺陷时的法律适用
法律规范存在缺陷时,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合宪性解释等。
我曾经审理一起“电瓶车工伤案”。当时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算工伤,这一规定就存在缺陷。现实情况是,电动车激增,由此引发的事故高发。在具体的解释方法上,一方面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伤制度的立法本意。另一方面,通过对电动车在技术参数上已经普遍达到机动车的实质标准的分析,认定对案涉机动车应当作为机动车对待,最终判决行政机关认定工伤。这一判决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并最终推动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删除了通勤事故中的“机动车事故”的限制。
03
规则是解决争议的工具而不是障碍。
如何认识规则?
一方面,法律是用来解决纠纷的,不能成为作茧自缚的借口。在“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中,原告打民事官司,因没有明确的被告而不予受理;要求民政部门解决,但民政部门认为,婚姻法规定只有“胁迫的婚姻才可以请求撤销登记”;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又成为无法跨越的障碍。
南通法院通过判决为原告实现了追求幸福婚姻的愿望,裁判的核心观点有二:一是涉及人身且持续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二是冒名婚姻与胁迫婚姻具有共同的“违背自愿”的属性,甚至过之而不及,属于重大违法而无效的情形。
另一方面,法律条文通常都是一般规定,例外情形总是隐藏其中,作为法官要关于挖掘例外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与例外只是形态上的差异,在本质上仍有相通之处,这便要求例外的处理结果不得与一般规定所追求的立法目的相冲突。
如何定位行政法官的职责?
法官要善于提供规则指引。比如长期以来,在违章建筑的查处领域,行政机关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当事人对“责令停工通知”拒不接受的情况下束手无策。我们通过对《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研究,认为对已经存在的违法建筑和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区别对待,前者需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后者则可在拒不停止的情况下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直接强制拆除,为行政执法解决困境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得到了一致好评。
法官是连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桥梁,我们应把握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谨慎而为。行政争议需要通过协调去化解,但协调化解不是获得非法利益的摇钱树,也不能成为违法行政的避风港。
如何认识行政审判的效果?
判决必须能够执行。比如,对于不存在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只需要作出合理说明即可,并不需要也不可能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法院非要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不仅有违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且会使得判决陷入无法执行的境地。
法官必须权衡案件处理的效果,善于将空洞的理论落地生根。行政审判更加需要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既要严格遵守法律,把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机统一起来,维护法治权威;也要准确领会法律精神,通过在具体、鲜活的个案中阐释规则、充分释法说理,为严格执法提供司法保障;还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针对有的行政案件“依法结案”易、矛盾化解难的问题,需要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目标导向,坚持如我在诉,努力实现过与罚相当、法理情统一,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落到实处。
总之,法律适用实际上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好的裁判应当兼具完善规则与平息争议的双重功能。
“无论如何,守护公平正义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适用的永恒标准,也是法律人的底线。”
策划:省法官学院、新闻办公室
本期统筹:赵 璠(省法院新闻办公室)
谢 洲(南通中院宣教处)
编辑:李 劼(省法官学院教务部)
来源:江苏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