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2月10日起正式施行,这些变化要关注!

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办法》第八条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二、灵活出资方式。《办法》第六条规定,除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方式外,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依法作价出资。


三、明确中介机构责任。《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可由中介机构代理;第二十六条明确,中介机构提供(或者帮助提供)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解决公司注销难问题。《办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死亡、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


来源 | 市场准入科

编辑 | 杨慧贤

校稿 | 赵文涛

审核 | 刘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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