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提示,有的敲诈勒索被害人因为害怕不敢或不愿报警,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没有被及时制止和打击,鼓励网络犯罪被害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相某漫编造事由向网络平台商家恶意索赔敲诈勒索案显示,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相某漫在多个线上外卖平台购买食品并投放异物,随后拍照反馈给平台和商家,以不赔偿就投诉相威胁先后向4家餐饮店铺索要316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诉相威胁勒索多家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相某漫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对相某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最高法指出,消费者的评价和投诉对入驻电商平台商家的口碑及后续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合理差评和正当投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家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投诉维权渠道,通过伪造有关食品安全的事实,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向经营者勒索钱财,利用线上平台商家重视评价、害怕影响生产经营等心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击,有利于遏制恶意差评的蔓延,避免消费者被误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编辑 张牵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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