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被继承人杨淑兰与陈启峰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陈宇涛和陈婉清两名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购买了×号房屋(涉案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陈启峰名下。2018年3月,杨淑兰不幸去世。杨淑兰生前于2016年10月31日立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在陈启峰名下的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去世后,将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女儿陈婉清个人所有(不与其配偶形成夫妻共同财产)。该遗嘱一式两份,杨淑兰本人和陈婉清各执一份。2017年11月,陈婉清回北京为杨淑兰拍摄视频,杨淑兰在视频中再次强调,等自己去世以后,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产由陈婉清继承处置,还提及陈婉清手中有一份遗嘱,属于陈启峰的那一半房产由陈启峰自己处理。

杨淑兰去世后,陈婉清与陈启峰、陈宇涛就涉案房屋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陈启峰和陈宇涛欲立即出售涉案房屋,而陈婉清认为自己依据杨淑兰的遗嘱,应继承涉案房屋市值二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折价款。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婉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己继承涉案房屋市值二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折价款3568500元,并要求陈启峰、陈宇涛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庭审过程中,陈启峰、陈宇涛提交了陈启峰手书的杨淑兰临终口述内容,试图证明杨淑兰给陈婉清的遗嘱并非其本意。但陈婉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她指出该手书内容不构成口头遗嘱,既没有两位见证人在场,且继承人陈启峰还在场,根据继承法规定,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所以该证据不应被认定为遗嘱,涉案房屋仍应按自己持有的遗嘱进行继承。经法院审查,该证据为陈启峰手书,无法判断是否为杨淑兰临终口述,从内容上也无法推断遗嘱并非杨淑兰本意,因此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采纳。同时,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本案遗产范围为涉案房屋,陈婉清主张涉案房屋现价值7137000元,其应得二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为3568500元,陈启峰、陈宇涛认可该房屋价值。

二、争议焦点

(一)杨淑兰遗嘱的效力

陈婉清主张杨淑兰所立自书遗嘱有效,自己应依据遗嘱继承涉案房屋中二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陈启峰和陈宇涛则认为杨淑兰给陈婉清的遗嘱并非其本意,不认可该遗嘱的效力。

(二)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及方式

陈婉清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市值二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折价款;陈启峰和陈宇涛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归陈启峰所有,且不给付陈婉清房屋折价款,同时对于涉案房屋中夫妻各自所占比例存在争议,认为即使是夫妻共有,现也无法确定各自所占份额。

三、裁判结果

×号房屋归陈启峰继承所有,陈启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陈婉清支付补偿款3568500元。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及遗产范围确定

涉案房屋是杨淑兰与陈启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的,虽然登记在陈启峰名下,但依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杨淑兰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陈启峰所有,其余的一半才是被继承人杨淑兰的遗产。这明确了涉案房屋的性质以及可供继承的遗产范围。

(二)遗嘱效力认定

1. 自书遗嘱有效性

杨淑兰于2016年10月31日所立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遗嘱由杨淑兰亲笔书写,明确了遗产的处置方式,即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女儿陈婉清个人所有,并注明了日期和立遗嘱人签名。该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清晰明确,是杨淑兰真实意愿的体现。

2. 反驳被告主张

陈启峰和陈宇涛提交的陈启峰手书的杨淑兰临终口述内容,从证据形式和内容上均无法推翻杨淑兰所立自书遗嘱的效力。该手书内容不构成有效的口头遗嘱,不符合继承法关于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且陈启峰作为继承人在场,不能作为见证人。同时,从内容上也无法推断出杨淑兰给陈婉清的遗嘱并非其本意。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杨淑兰的自书遗嘱有效。

(三)继承份额及方式确定

1. 份额计算

基于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淑兰的遗产为房屋的一半份额。由于杨淑兰的遗嘱明确将自己的这一半份额留给陈婉清,所以陈婉清应继承涉案房屋一半的份额。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涉案房屋现价值7137000元,故陈婉清应得的房屋折价款为3568500元。

2. 继承方式

陈婉清不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陈启峰主张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综合考虑双方意愿以及遗产继承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涉案房屋归陈启峰所有,陈启峰向陈婉清支付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二分之一的补偿款3568500元。这种处理方式既尊重了遗嘱的效力,保障了陈婉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陈启峰对房屋的所有权诉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全面收集与固定遗嘱证据

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是关键证据。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遗嘱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自书遗嘱原件、立遗嘱过程的视频资料等,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本案中,陈婉清不仅提交了杨淑兰的自书遗嘱,还提供了杨淑兰在视频中对遗嘱内容的再次确认,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条,增强了遗嘱的可信度。

(二)精准解读遗产继承法律规定

深入研究遗产继承相关法律,准确把握遗嘱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在本案中,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涉案房屋的性质,判断遗嘱的效力,确定继承份额和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三)有效应对被告对遗嘱的质疑

面对被告对遗嘱效力的质疑,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通过严谨的证据论证和法律分析,反驳被告的观点。在本案中,针对被告提交的所谓杨淑兰临终口述内容,从口头遗嘱的法定要件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成功反驳了被告对遗嘱效力的质疑。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