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王建国与李翠英为夫妻,育有大儿子王宇轩、次子王宇霖和女儿王宇娜。1994 年 3 月 4 日,王建国以工龄优惠向中国 M 公司购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的涉案房屋,1999 年 7 月 7 日登记至王建国名下。王宇轩与赵晓妍结婚,育有一子王梓豪,王宇轩于 2010 年 2 月 5 日去世。2011 年 6 月 30 日,李翠英去世。2016 年 5 月 12 日,王建国与孙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20 年 3 月 13 日,王建国自书遗嘱,表明其去世后名下房屋归孙女士所有,还提及长子王宇轩已故,儿媳赵晓妍、孙子王梓豪来北京游玩可临时居住。2021 年 8 月 4 日,王建国去世,之后孙女士因房屋继承问题将王梓豪、赵晓妍、王宇霖、王宇娜诉至法院。诉讼中,孙女士认可涉案房屋是王建国与李翠英共同共有,各占一半份额;王宇霖主张房屋为王建国、李翠英、王宇霖三人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各方均同意确认继承份额后分割房屋,对于分割方式,原告孙女士同意按 1.6 万元单价支付对方折价款,被告王梓豪同意该单价,赵晓妍、王宇娜不参与报价,王宇霖多次报价分别为 1.8 万元、1.5 万元、1.65 万元,且各方均不申请房屋价值鉴定,同意法庭酌情处理。
二、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孙女士认为房屋为王建国与李翠英共同共有;王宇霖主张房屋为王建国、李翠英及自己三人共有。
遗嘱的效力问题:王建国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尤其是对李翠英财产份额的处置是否有效。
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王梓豪的代位继承权、赵晓妍是否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享有继承权、王宇霖对房屋份额的诉求以及孙女士基于遗嘱应继承的份额。
房屋的分割方式及价值确定:如何分割房屋以及房屋价值如何认定。
赵晓妍和王梓豪的居住权问题:王建国遗嘱中提及的“临时居住” 是否构成居住权。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王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的房屋由原告孙女士继承。
原告孙女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宇霖支付房屋份额(八分之一)的折价款111860 元。
原告孙女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梓豪支付房屋份额(八分之一)的折价款111860 元。
原告孙女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宇娜支付房屋份额(八分之一)的折价款111860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涉案房屋购置于王建国与李翠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取得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宇霖虽主张房屋为三人共有,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孙女士认可王建国与李翠英各占一半份额,该观点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
(二)遗嘱效力分析
王建国对其本人在涉案房屋中的一半份额所立遗嘱行为合法有效,因为自然人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然而,王建国遗嘱中对李翠英所有份额(李翠英去世后遗产分割前由继承人共有)的处置无效,因为他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三)继承人份额确定
李翠英遗产份额继承:李翠英去世后,其在涉案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应由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王建国、王宇霖、王宇娜作为子女,王梓豪因父亲王宇轩先于李翠英去世而代位继承,他们均享有继承权。赵晓妍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从而享有继承权,但法院认为,赵晓妍在丈夫去世后婆婆生病期间虽有参与照料,但认定“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的标准较高,且赵晓妍一家在外地,未与公婆同住,李翠英生病期间还有其他亲属参与照料,所以无法认定赵晓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其要求参与遗产分配未获支持。因此,李翠英涉案房屋遗产部分由四位法定继承人均分,每人各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
王建国遗产份额继承:王建国的遗嘱中对自己份额及继承权部分的处置有效,孙女士基于遗嘱享有王建国在涉案房屋中的一半份额以及王建国从李翠英处继承的八分之一份额,即孙女士享有涉案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额。
(四)房屋分割与价值确定
结合诉讼中各方对遗产份额的意见以及尊重王建国遗嘱意思表示,涉案房屋由孙女士继承,她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份额折价款。房屋价值经当事人报价以及市场询价等情况综合酌定为单价1.6 万元(房屋总价值 894880 元),孙女士分别向王宇霖、王梓豪、王宇娜支付折价款 111860 元。
(五)居住权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设立需满足按照合同约定、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自登记时设立等条件。王建国遗嘱中提到的“临时居住” 并非为生活居住所需,也未进行登记,不属于居住权范畴,应视为老人对儿媳和孙子的情谊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胜诉办案心得
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对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效力、继承人范围及份额、居住权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准确理解和运用至关重要。本案中,明确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等规定,为案件的正确处理奠定了基础。
注重证据收集与审查:对于当事人的主张,如王宇霖对房屋共有权的主张、赵晓妍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主张等,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来判断。在诉讼过程中,引导当事人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处理遗产分割等问题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本案中各方对房屋分割方式的意见以及对房屋价值的报价等。同时,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思表示,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实现被继承人的遗愿,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案件处理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亲属关系、实际生活情况、各方的贡献等。在判断赵晓妍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时,综合考虑了其家庭居住情况、照料时间和程度以及其他亲属的参与情况等因素,做出合理公正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