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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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须仲裁前置,即劳动争议案件得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劳动者来说,由于对自身权利不是特别清楚,在仲裁阶段未对自己权利完全主张,直到进入诉讼阶段,才意识到其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近日,榆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增加诉讼请求。
2015年8月,蓝兰(2021年退休)与石油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在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2月期间,双方每年续签一次《退休返聘劳务协议》。2024年石油公司拒绝与蓝兰签订协议,蓝兰于2024年2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石油公司向蓝兰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40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蓝兰的请求不予支持。蓝兰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并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石油公司向蓝兰发放2023年度的奖金2000元。
法院审理
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蓝兰在签订《退休返聘劳务协议》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从该协议的内容可知,石油公司并无与蓝兰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双方因劳动用工事实而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劳动关系。蓝兰请求石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应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为前提,故蓝兰的该项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蓝兰就支付奖金所增加的诉讼请求自无申请劳动仲裁的必要。基于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考虑,对于蓝兰的该项请求应当一并审理,故石油公司未给蓝兰发放的2023年度的奖金2000元,应向支付。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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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受理。
问题2: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中未提出,在庭审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且具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些请求,无需再次经过仲裁程序。即增加的诉讼请求如果和原仲裁请求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且具有不可分性,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合并审理;如果是独立的劳动争议,则需要先进行仲裁程序。
审 核:白 丽
作 者:李 雯 薛彦欣 强慧雪
编 辑:刘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