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人民法院案例库快开放一周年了,请问实际效果怎样呢?

「法律解答」

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感。

大多数法官没空检索,现在可能会好一点点,因为有了deepseek,至于何时能落地到司法系统目前尚未可知。

在没出案例库之前,负责任的法官会检索、会翻阅材料……每天加班、周末都不闲着。而不负责的法官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现有证据庭审情况来判就可以了,只要不出原则性的错误,即便被撤改也不会追究责任。现在基本也是这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题主以及许多当事人只看到了前面的「应当」,而忽略了后面的「参考」。要知道每件案子的细节不一样,法官最后要考量的案件背后价值也会不一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 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另外,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官在裁判文书应当予以说明具体理由。

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他们几乎搬来了案例库所有的类似案例,搞出一个骑墙式代理,把与案件有关的、无关的悉数拿出来让法官去做解释。

有些法官纳闷了,当事人这么干也就算了,为啥律师也要这么干?律师回应说,当事人要求的。

法官心里一百个纳闷:好家伙,别以为只有你有领导。

于是把这事儿跟院领导一汇报,有些领导表示那以后别在裁判文书里写了,遇到麻烦就以判后答疑等形式告知。

你看,每个地方的领导风格不一样,法官的行为就会不一样。

案例库有用吗?有,但你得学会正确的打开方式,正确的与法官沟通,不然法官有一百种方法怼回去。

对于当事人来说,请牢记,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无论如何不能把类案裁判作为说服法官的唯一依据。在选择案例提交给法官前,一定要明白案例背后的裁判规则。

声明: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本人发表文章时的观点,不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鉴于劳动争议、各类纠纷案件性质特殊,每个地方有各自规则,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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