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的委托以后,应当及时到当事人的羁押场所进行会见。通过会见,可以充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相关的法律意见。此时,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掌握好恰当的时间节点,时间过早,可能火候不到,时间过晚,则可能错失良机。



在刑事拘留的30天之内,辩护律师的工作目标是变更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争取为当事人取保候审。此时的的办案主体是侦查机关,辩护律师要与其进行沟通、提交法律意见的对象也是侦查机关。

注意,刑事拘留期间的节点在30天的拘留期内,如果辩护律师想申请取保候审,就不能等到30天的期限快要届满时提出,而是要提前提出。很多律师以为,既然刑事拘留的期限是30天,只要在30天之内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就可以,这个想法是不可取的。虽然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是30天,但是,侦查机关讨论决定是否要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一般要更早,不可能到了30天期限届满时才讨论这个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为了留出领导审批的时间,以及向检察机关报捕的时间,侦查机关一般会提前几天进行讨论。所以,辩护律师要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就必须在侦查机关讨论或作出报捕的决定之前提出,如果错过了这个时间点,侦查机关就已经作出了报捕的决定,或案件已经进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了,你就失去了一次申请取保候审的机会。

同样的道理,批捕期间的节点也是宜早不宜迟。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之内,辩护律师的工作目标是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在此期间,办案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辩护律师要与其进行沟通、提交法律意见的对象也是检察机关。



在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期限之内,如果辩护律师想要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就不能在7天期限届满时才提出。也需要提前提出。总的原则是宜早不宜迟。实践中,最好是案件刚到检察机关,辩护律师的意见也随之而到,最晚也应当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的三五天之内就提出意见。否则,批准逮捕的决定就已作出,或者等到的可能就是已经被逮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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