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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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有新证据。

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六个月时限限制,而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证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哪些证据才能算是新证据呢?原庭审结束前已存在的证据算新证据吗?

第一类,原审庭审结束后出现的新证据

1.重新鉴定、勘验,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等;

2.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第二类,原审庭审时已存在的证据但有以下情形的

1.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但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3.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1.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2.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发现新证据虽然逾期,如果属于上述情形的,不受判决生效六个月时间限制,仍可申请再审,时限为从发现之日起六个月。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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