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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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审以下程序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民事诉讼法》确定了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主要情形包括:

(1)陪审员进行独任审判;

(2)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进行独任审判;

(3)应当全部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4)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有参加过原审合议庭的法官或者陪审员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5)变更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参加原庭审或者独任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具有法官资格的,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且告知当事人后,未经合法手续变更合议庭成员或者在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法官并非告知当事人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等情形。

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确立了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主要情形包括:

(1)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

(2)审判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且经当事人提起申请,但是法院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3)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后,决定相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该人员仍然参与案件审理;

(4)法庭未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1.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诉讼

主要审查以下要点:

(1)当事人是否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2)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是否有诉讼代理人;

(3)该诉讼代理人是否是适格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2.关于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源自诉讼法上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必须一并参与诉讼,相关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必须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予以追加的当事人。违反本项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有义务通知其参加诉讼但未履行通知义务;

(2)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但是法院裁定驳回申请错误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或者是由于当事人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过错导致未能参加诉讼的,不构成本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具体情况,应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判断,主要包括:

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公正合理地分配时间,使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如确实无法当场陈述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庭后通过书面方式补充。

如果庭审中法官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或者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次数、时间作出极为明显的区别对待,应当认定为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

一审民商事案件,除当事人庭前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原告撤回起诉的以外,均应当开庭审理。二审民商事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违反上述规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认定为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

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法院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采用不适当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应当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四)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未经传票传唤,不得缺席判决。法院应当审查原审法院是否合法送达了传票,除直接送达外,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判断公告送达合法性时,应着重审查原审法院是否已穷尽其他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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