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这类纠纷不仅涉及复杂的财产状况,还牵扯到法律层面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债务分担以及权益平衡等问题。本案围绕北京市朝阳区一套房产的归属展开,涉及婚前财产转化、共同债务认定以及离婚后财产分割原则的适用,对处理类似离婚后财产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李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 室房产归自己所有,自己依法给被告补偿。

李阳称,原、被告于2016 年登记结婚,后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 2020 年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已生效。判决中认为双方对共有财产分割分歧巨大,先裁定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可在证据确凿后另行主张。涉案房产购房合同签订于婚前,定金及首付款均为自己所出,婚后贷款也由自己偿还,所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恳请法院将房产判给自己,并依法支付补偿款给被告。同时指出,首付款中的 100 万元是向朋友宋明的借款,尚未偿还,被告称的装修款 50 万元不予认可,自己已支付装修款 30 万元,且被告出轨具有过错应少分。

(二)被告答辩

被告王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案涉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签订购房协议时间为登记结婚前十天,但购买目的是为二人结婚所用,房屋贷款为双方共同公积金贷款,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装修由自己一人操办,50 余万元装修款均为父母出资,自己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且在北京无其他住所,恳请法院将房屋判决给自己所有,依法给付原告相对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还表示首付款中的 100 万元借款已偿还,即使未偿还也认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否认原告支付的 30 万元是装修款,称是生活费。

(三)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16 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2020 年,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共有财产分割等问题可另行主张,判决书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生效。

庭审中,双方要求分割的北京市朝阳区* 房屋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原告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 600 万元,首付款 300 万元,公积金贷款 120 万元,商业贷款 180 万元,截2022 年 6 月,公积金未还本金 1099648.63 元、商业贷款未还本金 1621942.99 元,双方协商确认房屋价值 615 万元。原告称首付款 200 万元是婚前个人财产,100 万元是借款未还,可就共同偿还贷款对应的增值部分补偿被告,且被告出轨应少分;被告称首付款中 200 万元因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100 万元借款已偿还,若未偿还认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装修款是自己父母出资,原告支付的 30 万元是生活费。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 房屋归原告李阳所有,原告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王悦房屋折价款六十万元。

四、案件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涉案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需考虑财产来源等因素。原告提供银行流水证明首付款中200 万元是婚前个人财产,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关于该部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未被采信。

债务认定

首付款中的100 万元借款,因涉及案外人权益且双方对偿还情况有异议,本案未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财产分割原则

综合双方分割意见、房屋市场价值,考虑到原告对房屋贡献较大,在扣除剩余房屋贷款后,从原告婚前财产出资比例、离婚后个人偿还贷款情况以及照顾妇女权益角度,确定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折价款。

五、胜诉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如银行流水、购房合同、还款凭证、出资证明等,并进行合理整理,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原告凭借银行流水有力证明了首付款中200 万元的来源。

法律规定精准把握

深入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运用法律条文支持当事人主张。在本案中,准确判断首付款中200 万元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庭审策略制定

庭审前,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明确争议焦点,围绕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如在本案中,明确房屋归属、财产来源、债务分担等为争议焦点,针对性地进行庭审准备。

权益平衡考量

在主张当事人权益时,充分考虑法律规定的权益平衡原则,如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本案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原告对房屋的贡献以及照顾妇女权益的因素。

沟通与协调能力

保持与当事人、法官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解答疑问;与法官清晰表达观点,尊重法庭秩序;在必要时,尝试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寻求和解可能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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