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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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务中,假如执行依据确定相应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执行阶段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比如有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法律规定,执行依据仅确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在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中未列明夫妻另一方为当事人,也未确定所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得径直查封和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可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为三种状态。
一、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财产权利表征为共同共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三、对于单独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
但是,在实务中,由于被执行人的配偶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查询、查封、扣押和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之财产。
因此,申请执行人如认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周军律师提醒,因被执行人配偶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有时候即便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前,也会对是否系被执行人之配偶、取得财产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是否采取查封等措施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不采取相应措施,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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