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理论、实践与策略探究和成功翻案案例
从作者帮助的一起担保案再审并翻案深度展开探讨再审指南
作者:葛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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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围绕申请再审这一关键审判监督程序展开深入探讨。作者通过对再审程序的全面剖析,包括其启动难度、期限规定、申请材料准备、递交方式及注意事项等,结合作者办理的实际案例,为当事人提供了详细且具有实操性的申请再审指引。同时,对再审过程中涉及的如能否同时申请抗诉与法律援助、专家法律意见的作用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目的在帮助当事人在面对再审时,能够准确把握程序要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
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期限;再审申请书;专家论证
一、引言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防线,发挥着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作用。申请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那些对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提供了最后的救济途径。然而,由于再审程序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许多当事人在面对再审时往往感到迷茫和无助。他们不清楚再审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也不了解如何有效地准备和进行再审申请,导致在再审过程中错失良机,无法实现自身权益的有效维护。因此,深入研究申请再审的相关问题,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申请再审指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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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审程序的艰难性及败诉后的应对策略
2.1再审程序的艰难性剖析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后即告终审。若当事人对终审判决结果不服,审判监督程序便成为其寻求救济的主要途径,其中申请再审是重要方式之一。但实际上,再审程序的启动门槛极高。从诉讼机制层面来看,终审判决具有既判力,其稳定性不容轻易撼动。正如有法学大家所言,“已决案件被视为真理”,这意味着裁判一旦生效,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我国古代亦有“官无悔判”的说法,强调判决作出后不能朝令夕改。在实践中,申请再审立案的难度极大。例如,多年前作者本人接触到一位当事人,其申请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长达14年,却始终未能获得再审立案,这足以凸显再审程序的艰难程度。
2.2败诉后的应对策略
当当事人一审、二审均败诉后,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应采取以下积极措施。首先,要深入研读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再审申请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其次,仔细分析终审判决,明确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哪些不清之处,哪些证据未被采信,从而精准找出败诉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自行或委托律师起草再审申请书。同时,要认真回想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法或滥用职权的行为,若有,应准备相关材料提出控告。尽管已决案件具有稳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判决绝对正确,对于错误的裁判,当事人必须坚定地通过申请再审等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纠正。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及超期申请再审的处理
3.1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是“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为“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表明,虽然一般情况下再审期限为六个月,但在上述四种特殊情形下,再审申请不受该六个月期限的限制。
3.2超期申请再审的处理途径
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各种原因错过了六个月的再审期限。此时,若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当事人仍可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例如,在作者曾介入的一起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后杳无音讯,但按照作者的指导,向原审法院院长提出申请后,案件最终迅速被受理。
此外,根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还可以涉诉信访形式转而启动法院再审程序。该意见指出,涉诉信访须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将其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并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可通过本院院长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名义启动再审程序,或由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因此,即便超过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也不应轻易放弃,可通过上述途径积极寻求救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最新的《民事诉讼法》条文与原条文存在一些差异,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原法中为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在查阅法条时应注意使用最新版本,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
四、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及申请材料准备
4.1再审申请书的撰写要点
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具有较高难度,其要求相较于起诉书和上诉书更为严格。在申请书首部,应明确写明“再审申请书”,标题字体可适当加大。正文开头部分,需详细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应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同时,要注明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以及文书案号。若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注明与申请人的关系;若有委托代理人,也需列项写明相关信息,若委托人为律师,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即可。
接着,要阐明申请再审的原因和法定事由,法定事由就是现行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还要明确指出不服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判决或裁定而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应简洁明了,例如“请求撤销某某法院做出的某某号判决或者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或者提审”。事实与理由部分是再审申请书的核心内容,由于再审申请针对的是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内容较起诉状和上诉状更为复杂,既要指出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也要阐述二审判决、裁定的不当之处。
在撰写时,应尽量将字数控制在4000字至8000字以内,既要综述案情,如实陈述民事纠纷的发生、原因、经过和结局,且要有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又要具体分析论证法院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如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等违法情形。
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应详细说明证据的来源、事实的发生经过等。最后,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总结全案,阐明申请再审的合法性,请求法院对原审案件进行再审。在申请书尾部,分两行写明“此致”“某某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申请日期。一份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对于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至关重要,它不仅能让再审法院的法官信服,还能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有力帮助,因此当事人在撰写再审申请书时务必下足功夫。
4.2申请再审所需准备的材料
除再审申请书外,当事人还需准备其他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应围绕证明原审判决、裁定存在错误以及自身再审申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展开。例如,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新证据,包括新发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对原审证据的重新分析和说明,以证明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或认定存在问题;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司法解释,用以论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若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还需准备相关的线索或证据材料等。总之,准备的材料应全面、充分,且与再审申请书的内容相互呼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五、再审申请书的递交方式及注意事项
5.1递交法院的选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这意味着,在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中,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例如,某省某地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此前经过下级区县法院一审,若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一方不服判决,既可以向该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该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实践中,作者一般建议当事人优先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虽然终审判决由原审法院作出,但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时,是由其审判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
实践中,许多案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后未得到回应,而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却成功促使法院裁定再审或者快速被审查和召开听证。因此,基于“县官不如现管”以及申请再审成功率较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难度增大且可能导致下级法院以此为借口推脱等因素考虑,当事人在选择递交法院时应谨慎权衡,作者认为通常优先选择原审法院更为妥当。
5.2递交方式及注意事项
当事人准备好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递交申请。一是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当场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此时,当事人应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按照顺序由接谈法官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及材料是否齐备。若材料齐备,需填写《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一式两份,签名并注明日期,由接谈法官加盖法院收取诉讼材料专用章后返还一份清单。同时,要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务必确保填写的地址能准确收到信件。
若向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再审申请材料,还需将所有材料刻录至光盘中一并提交。二是向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邮寄时,要准备好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附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在信封上注明“提交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以及来信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三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已经改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在线提交时,除按要求提供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附材料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外,通常还需上传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如WORD文本或者图片),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材料时更是如此。
在实践中,考虑到邮寄提交可能出现杳无音讯的情况,作者一般尽量不建议采用邮寄方式。部分地区要求可以通过在线提交再审申请材料,当事人可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当地高级法院的诉讼服务网网址进行操作,比如山东省。
六、申请再审的心态调整及请律师的注意事项
6.1申请再审的心态调整
申请再审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当事人在申请再审前后应保持良好的心态。当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决定申请再审,当事人必须做好长期煎熬的心理准备。因为再审程序不像起诉和上诉那样简单快捷,它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精神。在再审申请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如再审申请是否会被受理、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再审结果是否有利于自己等。
同时,作为被告可能面临被强制执行,作为原告可能遭受钱财损失,但无论如何,当事人都应依法申请再审,切不可试图通过违法手段或极端行为来达到目的。例如,当事人务必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之日起半年内提出再审申请,过期不申请很可能不被受理,即便受理也可能被驳回。
此外,当事人要明白,法院是讲法的地方,要实现自身目的,必须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即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法律依据可参考相同案例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在申请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应理性、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避免情绪化表达,不要刻意渲染自己的委屈和可怜,因为受理再审申请的工作人员对此类情形已较为麻木。
6.2请律师的注意事项
在申请再审过程中,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以及如何聘请律师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一审、二审均败诉后申请再审的难度系数极高,再审程序的启动并非易事。一般情况下,再审通常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当事人只需将再审申请书通过邮寄、网上或现场提交等方式递交后,耐心等待再审审查结果即可。
在不确定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律师代理并非必要。然而,在某些地区,再审审查并非书面形式,而是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要求当事人双方到现场通过谈话方式进行审查。此时,作者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
此外,一旦案件被决定再审,意味着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正式进入再审程序,此时聘请律师代理再审案件的庭审是较为明智的选择。例如,作者在实践中,通常站在为委托人节省代理费的立场接受委托代理再审案件。首先,根据原审双方的证据,以及一审、二审期间的判决书、上诉状、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审查,帮委托人撰写再审申请书,然后指导委托人亲自通过网络、邮寄或现场等形式提交。
若委托人实在无法自行提交,也可代为递交。递交后进入漫长的再审书面审查期,在此期间,若无其他工作,初步委托可暂告一段落。待审查期结束,若案件被决定再审,再接受全权委托代理再审案件的庭审。通过这种方式,既能在案件上为委托人提供帮助,又能节省代理费用,避免委托人因再审心切而花费巨额代理费,最终案件却未被再审,导致更加被动的局面。
七、申请再审与申请抗诉及法律援助的关系
7.1申请再审与申请抗诉的关系
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增加胜诉几率,既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监督)。但这种做法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出现矛盾的结果,例如法院刚刚驳回再审申请,检察院却抗诉。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2015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原审判决不服的救济途径是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即当事人未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监督)或者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当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检察监督已贯穿全部诉讼过程。若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检察监督,可向检察院递交检察监督申请,但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将申请书或反映材料再次转到法院,或者直接不予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其中,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必须由法院院长批准,但在实践中往往都会拖很久,有的申请再审超过半年都没有音讯。
7.2申请再审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在再审程序中,部分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此时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在申请再审或申诉过程中,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为其指派援助律师,从而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八、再审中的法学专家法律意见
8.1法学专家法律意见的作用
在申请再审过程中,许多当事人由于对案件走向及败诉原因不明确,往往会邀请相关法律学者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并要求专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本为见证人,却被恶意起诉为担保人并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自身身份认定存疑,将案卷材料交给法学专家。专家经梳理后,依据事实和法律认定其并非担保人,并出具了书面的专家法律咨询意见。
此后,当事人依据该意见在后续听证或庭审中进行了有效的抗辩。当事人看重专家法律意见,主要是因为参与论证的法学专家多为相关领域的学术权威,其专业知识和学术能力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力。虽然专家只管出具公正客观的意见,案件最终结果由审判人员审理裁定,但在疑难复杂案件中,法学专家对案件的法理分析思路有助于办案人员正确审理案件。
作者认为,法学专家对案件问题的分析与论证在理论功底、专业素养以及见解的精辟、独特等方面具有优势,若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客观公正、分析有理有据,对正确判案具有积极的帮助作用。从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主体来看,参与案件专家论证的法学专家通常是相关法学问题领域的研究者,其凭借独到深入的法学理论功底进行的分析、论证,能够为案件审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8.2专家法律意见的实践案例分析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专家法律意见对再审案件的影响屡见不鲜。以作者曾办理的两起重大疑难案件为例,一起为刑事案件,另一起为处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面临着复杂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争议,其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
法学教授运用其深厚的刑法学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证据链条完整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以及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剖析。专家指出,原审判决在证据采信方面存在瑕疵,部分关键证据的关联性认定不准确,导致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出现偏差。在提交该专家法律意见书后,法院重新审视了案件证据和法律适用,最终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和重新审查,最终被告人被轻判,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专家法律意见在推动案件公正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正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同样可以委托法学专家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比如民事案件涉及复杂的合同纠纷,在合同条款的解释、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交易习惯的适用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法学专家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业惯例的综合研究,指出原审判决在合同条款解释上存在片面性,未能充分考虑合同签订的背景、目的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错误认定了违约责任。
当事人准备在再审审查的听证过程中,要求代理律师依据专家法律意见书,结合自身案件思路进行有力抗辩。这表明,在再审程序中,专家法律意见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视角,有助于打破原审判决形成的僵局,促使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案件,推动再审程序朝着公正的方向发展。
九、将自己的遭遇写成材料及成功案例分析
9.1将遭遇写成材料的重要性及要求
在申请再审过程中,当事人若认为自身遭遇不公,或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将自己的遭遇写成一份完整的书面材料具有重要意义。这份书面材料类似于再审申请书,需详细叙述打官司及败诉申请再审的整个过程,清晰指出判决中对自己不公的具体方面。
作者在工作实践调研中发现,许多败诉后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虽有对自身遭遇进行控告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想法,但往往缺乏这样一份完整的书面材料。实际上,当当事人拥有这样一份材料后,其用途十分广泛。在申请再审时,可将其作为附件提交给再审法院,辅助说明案件情况及自身诉求;若认为存在违法违纪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时,该材料可作为关键反映材料;若当事人希望通过向新闻媒体求助或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来曝光自身遭遇的不公判决,这份材料也能成为主要的用途。
在撰写这份材料时,务必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夸大事实,避免对他人进行侮辱、恐吓、诽谤或辱骂等不当行为,也不能采用不恰当的表述形式,如以大字报的风格撰写。通常而言,将自己的遭遇清晰阐述,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3000字左右较为适宜。材料不宜过长,一方面言多必失,过多的表述可能导致重点不突出,甚至可能出现自相矛盾或表述不当的情况;另一方面,从实际效果来看,过长的材料无论是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还是在公开场合寻求帮助,都难以引起他人的关注和重视,不利于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9.2成功案例深度剖析
以作者帮助过的甘肃男子李某新(网名“夜鹰”)的案例为例,李建新在酒后且被欺诈的情况下,为同学签署了担保书,随后被起诉至法院并被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工资也每月被划扣,生活陷入困境。李建新深感冤枉,意识到若案件维持原判,自己后半生将沦为失信被执行人。于是,他紧急申请再审。
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李建新充分认识到再审程序的艰难,许多再审案件往往被驳回,难以进入再审审判阶段。基于此,他不仅积极准备再审申请材料,还将自己的遭遇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并针对同学欺诈其签署担保书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和控告。他的一系列行动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最终案件被决定再审,并成功翻案。
在作者的帮助和指派团队律师的代理下,经过深入且严谨的庭审辩论,法院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李建新在签署担保书时存在欺诈情形,担保行为无效,李建新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彻底翻案。同案的其他几位当事人也因李建新的努力而受益,摆脱了不合理的担保责任。
作者介入的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当事人在申请再审过程中,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合理运用将自身遭遇写成材料进行有效维权的方式,能够在复杂艰难的再审程序中实现翻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类似李建新的案例在实践中还有很多,它们共同表明,只要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充分行使自身权利,遵循法律程序,积极采取正确的维权策略,就有可能扭转不利局面,实现司法公正。
十、结论:当事人永不放弃的决心更是重要的环节!
申请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了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这一程序充满挑战与复杂性,从再审程序本身的艰难启动,到再审期限的严格规定、再审申请书的精心撰写、申请材料的充分准备、递交方式的谨慎选择,再到再审过程中与申请抗诉、法律援助的关系协调,以及对专家法律意见的合理运用和将自身遭遇有效整理成材料进行维权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当事人深入了解并准确把握。
作者通过对这些关键要点的系统阐述和工作实践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够为面临再审的当事人提供全面且具有实操性的指南,帮助他们在再审之路上少走弯路,理性、合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期望司法机关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依法对更多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并推翻之前错误的判决,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当然,当事人永不放弃的决心更是重要的环节!(完)
上图为作者葛树春在某卫视知名栏目担任现场嘉宾发言
作者简介:葛树春,青年作家,法律职业者,澳门都市报、北京壹云法律咨询事务所和马达加斯加驻华大使馆等许多机构聘请为法律顾问,南京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曾出版《谁与浮生记》、《民间维权人手记》等专著,曾多次受邀到中国政法大学讲座并担任评委,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国华电集团亦曾邀请葛树春为该企业全国信访干部进行法治讲座。
葛树春曾公开发表论文《论上访及互联网曝光的维权行为不应轻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利用自媒体进行曝光反腐维权和举报控告指南》、《论解除边控申请的律师实践与要件分析》、《论将上访人员以精神病收治的违法性》、《申请再审理论、实践与策略和成功再审翻案案例探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