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的事情,不从苗头上、轻微处治理,大家都抱着不得罪人,不给自己惹事的心态工作,久而久之,做坏事的越来越肆无忌惮、有恃无恐。最终,本应违法有序、诚信相处的工作秩序,成了乌烟瘴气,不是惹出了刑事案件的危害后果,就是连秩序维护者也被拉下水。这时,才不得不出手治理,不是事倍功半,就是环境已成,不好扭转。

2月20日,最高法院又发布了四个“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与夫妻一方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虚假诉讼、滥用“保护性查封”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履行债务、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四个类型的案例。

此前的2024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还发布了5个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包含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执行异议之诉等容易出现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纠纷类型,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类型和其中发现的逃债手段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全过程、各环节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



再之前,最高法院2018年9月与最高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2021年11月公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可见,最高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从侧面反映了虚假诉讼现象之严重。

发布了这么多典型案例和规范性文件,给人以眼花缭乱、防不胜防的感觉,实质上,所谓的虚假诉讼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万变不离其宗,归根结底都是从当事人或律师敢公然的在法庭上撒谎做虚假陈述而得不到法官、法院的惩治开始的。



如果说酿成冤假错案的虚假诉讼或虚假诉讼罪是成人的话,撒谎、虚假陈述就是儿童,有了儿童时期的放纵,成年之后不做坏事才怪。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司法现实中呢?举个烟语君最近亲身经历的例子吧!在正在进行的烟语君姐姐家房子被楼上漏水淹了的案子,第一次开庭时,淹水纠纷负责诉前处理的村里派驻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出庭作证,可只作证了一半,就因为发生了庭审争议而休庭了。(详见《张文君法官,我要求书记员记录证人的关键证言,怎么就被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了?》一文)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换了法官审理此案,原告庭前书面申请上述证人继续出庭作证,可法院开庭前告知原告,经他们电话通知,证人自己不来作证了。原告方去询问证人为何不来了,证人说,上次开完庭之后,被告通过电话和微信,多次威胁证人,所以证人不来了。


(第二份书面申请)

原告写了书面申请,要求法院调查核实被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情况,法院不予处理。到了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原告方到庭的一名证人到庭证明,其亲眼看到上述证人向其展示过被告威胁其的微信聊天记录。庭后,原告又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法院查明被告威胁证人的情况,并且作出处理,可几个月过去了也未见法官处理。

已经有证人到庭证明,其亲眼看到过被告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威胁证人,只要法院人员去一趟证人家中,就可以查证出是否存在被告威胁证人的事实,为何法官也仅是电话里询问一下出庭不出庭,而不做进一步的核实呢?

换句话说,按照最高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民事诉讼法》对妨碍诉讼秩序的处理规定,法官在当事人提供了明确指认被告存在违法行为时,是否具有调查核实作出处理的职责呢?

奈何即便是证人出庭证明了,原告也书面申请了,可法官就是不处理,你能怎么办?由此造成的后果必然是,威胁了证人而不受任何处理的被告,不再惧怕法院和司法了,知道司法不过是走走过场、装装样子罢了;原告也明白法院、法官办案不过是睁一眼闭一只眼,甚至怀疑故意偏袒被告;受到威胁的证人,也明白了司法诉讼是怎么回事儿,不再相信法院是不能撒谎、违法会受到处罚的地方了。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当事人公然在法庭上撒谎、公然的威胁证人而得不到调查处理,最终受损的是谁?还不是法律的权威、司法的公信、法官的威信?法官对于这么简单就能查明的妨害作证行为都不去调查处理,却在抱怨现在的当事人太狡猾、案子太难办,究竟问题出在哪里?以此成为常态的话,虚假诉讼哪能不泛滥,出台几个典型案例,又如何能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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