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继承领域,房屋作为核心资产,其继承问题常常引发复杂的纠纷。本案发生在北京市东城区,涉及一套由单位公房置换而来的房屋继承争议。随着社会变迁,家庭成员关系的多元化以及房产政策的变化,类似的继承纠纷日益凸显。这类纠纷不仅关乎财产分配,更涉及亲情关系的维护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以及遗产分配比例,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赵宇、赵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人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赵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二原告分别继承16.7% 的份额,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原告称,被继承人赵建国是他们的父亲,母亲去世后,赵建国于1986 年与被告周丽再婚,婚后居住在由赵建国单位所分房屋置换的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赵建国于 2001 年 9 月去世,此后原告多次询问被告诉争房屋所有权情况,被告一直称未购买。直到 2021 年 2 月 2 日,原告才得知被告早在 1998 年 6 月 18 日就购买了赵建国承租的房屋,且已低价卖给其女孙悦。原告认为被告此举侵害了他们的继承权,遂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无效之诉,法院已判决被告与孙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认为诉争房屋是父亲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

被告周丽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称二原告没有对被继承人赵建国进行照顾护理,赵建国主要由第三人孙悦照顾,所以二原告应当不继承或者少继承诉争房屋,而孙悦和孙瑶对赵建国尽了主要照料义务,应当享有诉争房屋的继承份额。

(三)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孙悦、孙瑶表示,由于周丽年事已高,在赵建国生病后,都是由他们对赵建国的生活起居进行照料,他们对赵建国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因此,第三人孙悦主张继承诉争房屋15% 的份额,第三人孙瑶主张继承诉争房屋 10% 的份额。

(四)原告对第三人主张的答辩

原告赵宇、赵阳不认可第三人的陈述,认为孙悦、孙瑶不是法定继承人,且其所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没有证据支持。

(五)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建国是原告赵宇、赵阳的父亲,二原告的母亲于1985 年去世。1986 年 10 月 23 日,赵建国与被告周丽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第三人孙悦、孙瑶系周丽与前夫孙浩(1983 年去世)生育的子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周丽名下,2001 年 9 月 25 日,赵建国去世。

1987 年,赵建国承租位于崇文区一号 2 间,周丽自 1995 年 7 月 1 日起向 S 公司承租位于崇文区永外一号 2 间。1998 年 6 月 18 日,周丽与北京市 S 公司签订公有住宅楼房出售协议书,以成本价及各项折扣优惠购得该 2 居室楼房,房价款 25322 元,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1243.4 元。2000 年 4 月 5 日,周丽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书。

2020 年 12 月 23 日,周丽与孙悦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孙悦,成交价格 150 万元(未实际给付)。2021 年 5 月 7 日,二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2021 年 9 月 29 日,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该判决已生效。

诉讼中,被告周丽及第三人孙悦申请证人李华、孙超出庭作证,证明在赵建国生病后,由周丽及第三人孙悦照料赵建国生活起居,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原告认为证人系周丽朋友,与周丽存在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同时不认可第三人孙悦、孙瑶对赵建国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主张,认为其不是法定继承人且依据不足。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中被继承人赵建国的遗产份额由原告赵宇、赵阳与被告周丽继承,原告赵宇、赵阳各继承16.5% 的份额,周丽继承 17% 的份额,继承后,周丽享有该房屋 67% 的份额,原告赵宇、赵阳各享有 16.5% 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继承方式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赵建国未留遗嘱,故对其遗产即诉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二原告作为赵建国子女,被告周丽作为赵建国配偶,均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第三人继承资格认定:第三人孙悦、孙瑶主张对赵建国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参与分割诉争房屋继承份额。但庭审中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佐证其主张,虽有证人出庭,但证人与周丽有利害关系,证明力不足,所以法院对第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遗产份额分配:诉争房屋是赵建国与被告周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 份额为赵建国遗产。被告周丽以照料赵建国生活为由主张多分份额,然而夫妻间照料日常起居属于应尽义务,并非多分遗产的法定理由,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法院综合本案现有证据,认定二原告各继承 16.5% 份额,周丽继承 17% 份额。

五、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审查的重要性: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无论是主张继承份额还是反驳他人主张,都需有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本案中,第三人虽主张尽了赡养义务,但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并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关联性紧密,同时要对对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找出破绽。

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继承法律规定繁杂,涉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等多种情形,以及继承人范围、遗产分配原则等具体内容。律师必须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资格和遗产分配比例,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

家庭关系与情理的考量:继承纠纷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处理此类案件不仅要依据法律,还要兼顾家庭关系和情理。在法律框架内,尽量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修复家庭关系,避免矛盾激化。例如,在遗产分配时,可适当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实际情况和情感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庭审策略与技巧的运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善于运用策略和技巧。对于证人证言,要敏锐判断其可信度和关联性,通过质证削弱对方证据效力;对于己方主张,要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同时,要关注法官的关注点和倾向,及时调整庭审策略,以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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