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检察
编者按
周宁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为群众提供“零距离”法治宣传。今天,周检说法继续为您线上普法。
案例一
哈某某危险驾驶案
千万别侥幸,很多人“中招”。人人皆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是“隔夜酒”容易被人忽略,有人心存侥幸前一晚开怀畅饮,第二天照常驾车,人醒≠酒醒。
“隔夜酒”驾被查获,侥幸心理酿苦果
2024年6月8日晚,被告人哈某某和朋友喝4瓶乌苏啤酒,次日凌晨5时许,哈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从六运湖农场返回阜康市经过某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受伤。经鉴定,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4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人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三千元。
案例二
庞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帮信”不可取,害人又害己。“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看似“无害”,却是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广大职工群众切记要远离“帮信罪”,不做“工具人”。
明知不可而为之,贪图小利吃大亏
2023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庞某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上线”李某。李某以倒账为由让庞某某提供银行账户,并许诺给予好处。被告人庞某某提供其名下一个银行账户给对方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经查,涉案银行账户内单向流入资金累计324.8万元,其中,网络诈骗资金12万元,被告人庞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
2024年10月,法院判决被告人庞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四千元。
案例三
王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植物虽无言,法律有话说。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制品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
野生植物受保护,随意采挖悔不堪
2024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锁阳16根。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采挖的涉案16株植物为野生锁阳(锁阳科、锁阳属),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2025年1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检察官释法
近年来,因侥幸心理引发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有人“隔夜酒”驾车,有人出借银行卡,有人非法采挖锁阳、大芸等保护植物,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小案,最终使被告人身陷囹圄、累及家人。作为检察官,我们希望通过这些真实案例让广大职工群众清醒认识到,人生没有“如果”,犯罪没有“侥幸”。让我们以案为鉴、敬畏法律,共同守护自己与家人的平安幸福。
来源:五家渠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