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证人的补助和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其福利待遇的规定。

  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司法机关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实践中,有的证人居住地和司法机关所在地距离较远,到司法机关作证需要支出一定费用,有的证人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到司法机关作证。为从经济上解除一些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鼓励证人积极履行作证义务,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本条规定了对证人支出的有关费用给予补助和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因证人作证克扣其福利待遇。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对证人因作证支出的费用给予补助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补助。补助的范围是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如从证人居住地到司法机关所在地所必要的交通费用,异地作证期间住宿旅馆的费用等。证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因作证支出的费用,都应当由该阶段的办案机关给予补助。补助的标准应当是根据实际支出情况适当予以补助,不宜定得太高,具体可由司法机关规定。本款还对补助所需经费的来源作了规定,即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确保补助的规定落到实处。司法机关在编制本单位业务经费预算时,应当列入证人补助所需经费。

  第二款是关于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其福利待遇的规定。证人配合司法机关作证,是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耽误工作不是旷工。根据本款规定,证人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不得以证人作证耽误工作为由,克扣或者以其他理由、方式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即作证期间的待遇应当与工作期间相同。这是证人所在单位支持证人作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证人作证期间待遇不受影响,支出的费用又有补助,经济方面的后顾之忧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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