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对此,有观点认为,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如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在未进行析产前,执行法院无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一方债务需执行和另一方的共有财产,必须先析产诉讼吗?
最高院在《张静、高天云再审案》中明确: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
据此,法院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进行处置。
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第二,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三,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处置时,只能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处置,不得损害被执行人配偶享有的份额,除被执行人配偶同意外,执行份额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第四、在实务中,如果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足以清偿相应债务时,法院一般原则上会优先处置被执行人个人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