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8年12月,刘某因资金紧张向吕某借款1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刘某拒绝还款,吕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吕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吕某遂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刘某多次请求,吕某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故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吕某发现,刘某前夫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于2010年登记在两人名下。2013年,两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将房产登记过户至刘某前夫一人名下,该房屋共有形式变更为单独所有。

吕某认为该房产为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恶意转移财产,怠于分割共同财产,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刘某拒不承认,二人协商无果,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某已过户的商品房产权变更协议无效,并且刘某享有50%的产权份额为可供执行财产。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50%的产权份额为刘某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又怠于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依法代替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分割债务人的共有财产。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解决债务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时的执行难题,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债权人已启动执行程序且法院已查封共有财产;除共有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财产共有人(包括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司法救济渠道,通过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受偿,同时避免执行程序对非债务人造成超过其财产应受处置的不利影响。

二、本案中,吕某有权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本案中,刘某在执行程序中,明知自己的财产无法清偿吕某的到期债务,仍然与前夫签订离婚协议,将房产转移至前夫一人名下。刘某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房产份额的行为,属于怠于行使财产分割权益,导致吕某的债权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吕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吕某有权提起代为析产诉讼,以明析刘某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产权份额,法院最终也支持了吕某的请求,判决案涉房产50%的产权份额为刘某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律师寄语

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且其共有财产份额不确定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

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胜诉权益难以实现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可以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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