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生活,表达情绪
微信朋友圈常被认为是
个人的“专属地盘”
但有些人却喜欢在朋友圈逞口舌之快
通过网络宣泄自己的情绪
和对他人的不满
由于其半公开性
发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的内容
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发侵权
网络世界纷繁复杂
却绝非“法外之地”
案例一
林某因琐事与翁某发生激烈争吵后
为泄私愤便通过微信朋友圈
陆续发布含有翁某照片
或标注翁某名字的聊天记录
并配上辱骂文字
在多次与林某协商无果后
翁某诉至法院
案例二
小英和小美认识多年
且从事同一行业
二人因工作问题产生了矛盾
后由于情感问题矛盾加深
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工作群中
连续发布侮辱、诋毁小英的内容
指责其插足他人感情等
小美的微信好友中
有大量本地同一行业人员
都能看到其发布的朋友圈
除此之外
小美还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
向双方多名共同好友散布这些言论
甚至发送给了小英的母亲
小英认为
小美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
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在案例一中
福清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林某立即停止侵犯翁某名誉权的行为
并立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中
所有相关侵权内容
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向翁某进行赔礼道歉
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公告
为翁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公告期限十天以上
赔礼道歉公告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
履行上述赔礼道歉行为
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
将判决内容刊登于相关媒体上
费用由林某承担)
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赔偿原告翁某
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在案例二中
法院审理认为
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
发送文字信息
对小英的品德、声望、信用等
发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个人评价
给小英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
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小英的名誉权
综上,法院判决小美
在微信朋友圈向小英赔礼道歉
综合小美的过错程度
涉案言论的传播范围
小英的社会评价遭受的影响等因素
对小英主张的1000元损失
酌情予以支持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
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以微信朋友圈为代表的社交媒体
虽为大众提供了便捷的交流平台
但并不意味着
大众可以随意诽谤或传播不实信息
个人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
可能会侵犯他人名誉
构成违法行为
谣言传播者通过网络社交媒体
发布侵权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人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
也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温馨提醒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一旦越过法律“红线”
造成他人权益损害
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论是在现实生活
还是在网络空间
公众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共同维护法治、诚信、文明的
社会环境和网络空间
来源:天津高法 福州日报
责编:赵淑琳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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