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当债务人的财产涉及与他人共有,且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财产处置难题时,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途径。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涵盖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法律适用争议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复杂问题。此类纠纷不仅关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还涉及债务人与共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凸显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性。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王宇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赵宇君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M 室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并要求赵宇君、孙晓英承担本案诉讼费。王宇杰作为债权人,因赵宇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涉案房屋系赵宇君与孙晓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登记在孙晓英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二)被告抗辩

赵宇君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应是金钱给付义务的债权,一审中王宇杰请求分割物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判决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不符合适用条件;一审认定王宇杰对其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以及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涉案房屋系孙晓英母亲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孙晓英名下,是孙晓英个人唯一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孙晓英上诉:称一审法院不允许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涉案房屋系其母亲全款出资购买,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涉案房屋由其母亲出资,个人签订合同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所有权人始终是自己。

(三)法院查明事实

1988 年赵宇君与孙晓英登记结婚,2009 年孙晓英与北京 W 公司签订涉案房屋《房屋买卖合同》,2010 年 12 月 28 日房屋登记在孙晓英名下,2020 年 5 月 7 日二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孙晓英所有。2020 年 10 月 22 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赵宇君等向王宇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王宇杰申请强制执行,因三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1 年 3 月,王宇杰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起诉赵宇君、孙晓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的约定并确认赵宇君对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王宇杰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屋归孙晓英所有的约定。赵宇君称已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但未收到决定再审通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查封措施,各方均认可房屋尚未解封。

三、裁判结果

赵宇君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M 室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分析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该规定明确了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处理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析产诉讼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王宇杰作为申请执行人,在赵宇君未履行债务且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事实认定分析

已生效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王宇杰对赵宇君享有合法债权,且该债权经强制执行未完全受偿。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赵宇君与孙晓英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对赵宇君、孙晓英反驳前序裁判认定事实与裁判结果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五、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法律规定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要准确理解和运用关于债权人代位析产、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以及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二)重视证据收集与运用

无论是债权人主张权利还是债务人、共有人进行抗辩,都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产权登记证明等,以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三)关注执行程序衔接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与执行程序紧密相关,律师要关注执行程序的进展,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债务人与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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