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2015 年,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正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林宇鹏希望购置一套房产,与 X 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看似租赁的合同。X 村委会称将正在建设的延庆县 Y 室房屋租赁给林宇鹏,租期 20 年,期满后再赠送 50 年,这种超长租期的租赁约定在正常租赁市场中并不常见。林宇鹏按要求支付了 60% 的房款,共计 1,202,400 元,款项直接汇入了建设单位北京 Z 公司的银行账户。然而,后续该楼房被定性为违建,施工停止,且林宇鹏所期待的房屋根本不存在,这使得林宇鹏的购房计划彻底落空。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林宇鹏认为,这份《合同书》名为租赁,实则是房屋买卖。因为合同中关于租金、租期以及房屋交付等条款,都更符合房屋买卖的特征。而且房屋无产权,合同中载明的房屋也不存在,所以他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X 村委会与北京 Z 公司连带返还购房款,以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答辩

X 村委会辩称,签订合同时已告知林宇鹏房屋是集体产权,无法单独办理产权证,同时强调林宇鹏应将款项交给村委会,而非北京 Z 公司,还坚称案涉房屋未被定性为违建,不同意林宇鹏的诉求。北京 Z 公司则表示自己并非房屋建设单位,林宇鹏打款是其个人行为,款项实际由 E 公司收取,与自身并无资金往来,因此不认可林宇鹏的诉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2014 年 12 月 31 日,林宇鹏向北京 Z 公司账户付款 1,202,400 元,同日 E 公司出具收据。

2015 年 1 月 4 日,X 村委会与林宇鹏签订《合同书》,约定房屋租赁相关事宜。

2015 年 2 月 4 日,北京 Z 公司向 X 村委会转账 850 万元。

涉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撤销,处于停工状态,《合同书》无法实际履行。

E 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X 村委会 100% 持股,张宏一是法定代表人,张宏宏是 X 村村民。

三、裁判结果

确认林宇鹏与X 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书》无效。

X 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林宇鹏购房款 1,202,400 元。

四、法律分析

(一)合同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性质判断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同性质应依据合同内容所体现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本案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单价、价款总额、交付方式等内容来看,该合同虽名为租赁,但完全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二)合同效力判断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X 村委会建设项目违反规划且施工主体变更,导致施工许可证被撤销,该工程建设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书》无效。

(三)款项返还责任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林宇鹏按照X 村委会的要求将购房款支付至指定账户,且综合 E 公司与 X 村委会的关系等事实,应视为 X 村委会收取了购房款,所以 X 村委会负有返还义务。而北京 Z 公司仅为指定款项代收人,其代收款行为应视为 X 村委会的收款行为,林宇鹏要求北京 Z 公司连带返还购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办案心得

合同审查需细致: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来判断合同性质,必须深入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才能准确把握案件方向。

法规运用要精准:熟悉各类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合同效力、款项返还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条款,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证据收集重细节: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强主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庭审应对讲策略:提前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准备充分的反驳证据和法律依据,在庭审中灵活应对,确保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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