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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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南宫白氏家族墓地的保护范围内,7人盗走两块石碑。后经鉴定,被盗墓葬为明代资政大夫工部尚书白某墓,其中一合墓志为三级文物。2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了该案的二审裁定书。文书载明,7人均在2024年2月落网,警方还在其中一人家中将两块埋藏的石碑起获。因犯盗掘古墓葬罪,7人均被判处刑罚。其中两人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2010年秋天的一个晚上,河北故城县的于某刚、刘某华、刘某辉、于某振、张某良、张某栋、于某旺等7名男子在于某刚家集合后,由张某良驾驶面包车拉着其他6人,带着铁锨、手电筒等工具来到河北南宫市的白氏家族墓地。在墓地的“白圭墓”墓碑旁,他们使用所带铁锨向下盗掘至深一米左右,发现石碑两块,7人将石碑挖出后搬运至面包车上,并拉回于某振家,埋于其院中。
2024年2月5日,民警在于某振家院中将埋藏的两块石碑起获,其中一块石碑上刻有“明封资政大夫工部尚书白公墓志铭”篆盖,另一块石碑上刻有白公墓志。2024年3月11日,河北博物院出具了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评估意见为:涉案被盗墓葬为明代资政大夫工部尚书白某墓,该墓位于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南宫白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内,属该保护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盗掘出土物品“明封资政大夫工部尚书白公墓志铭”墓志一合是三级文物。白某墓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及科学研究价值。盗掘活动不仅对古墓葬整体风貌造成一定程度破坏,而且对地下文物保护和管理形成隐患。
判决书载明,南宫白氏家族墓地是2008年10月,被确定为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案发后,被盗掘的涉案石碑已经发还南宫市文物保管所。
法院还查明,2024年2月5日,刘某华、刘某辉、于某振、张某栋、于某旺相继到案;同年2月19日,于某刚和张某良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刚等7人违反文物管理法规,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7人供述及辩解,可知于某刚、刘某华、刘某辉在盗墓前是组织者,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于某振、张某栋、于某旺、张某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据此,根据7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罪悔罪态度,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7人均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刑罚。其中,于某刚、刘某华、刘某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各1万元;于某振、张某栋、于某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各5000元;张某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于某刚、刘某辉不服而分别提出上诉。两人均称,他们不是主犯,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判处缓刑。
河北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刘某辉供述及同案犯证实的内容,本案中,选定盗掘地点、联系车辆、准备工具、联系盗掘人员都是由于某刚、刘某辉及刘某华组织、参与和策划的,3人主导了整个盗掘古墓葬犯罪的全部过程,均系主犯。据此,2024年11月28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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