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债务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是否计入反担保责任范围?

履约保证金是独立于担保责任之外的一种独立担保,与反担保责任范围应属于并列关系。

阅读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在担保合同纠纷中,当涉及到债务人向担保人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时,履约保证金与反担保责任范围的界定往往容易引发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判断履约保证金是否应计入反担保责任范围?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在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时,如果债务人还向第三人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独立于担保责任之外的一种独立担保,与反担保责任范围应属于并列关系。如债务人清偿债务,反担保保证自然解除,该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该保证金应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组成部分,而非在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中冲减。

案件简介:

1、2015年9月25日,某粮油工贸公司与某信用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900万元,期限1年用于收购粮食。同日,某粮油工贸公司、某担保公司与某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由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某粮油工贸公司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费、逾期担保费用、代偿罚息等计算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

2、2015年11月20日,某担保公司与某粮油工贸公司签订《保证金协议书》,约定某粮油工贸公司向某担保公司支付5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用途、退还条件等。之后,屈某某向某担保公司交纳50万元保证金,并签订《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赵某某、徐某某分别与某担保公司、某粮油工贸公司签订《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某担保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反担保抵/质押合同补充协议》,赵某某、徐某某、屈某某、张某某、徐某、沈某某向某担保公司出具《连带责任承诺书》和《承诺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3、2015年12月1日,某担保公司与某粮油工贸公司、赵某某等六人签订《还款协议书》,并进行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4、2016年11月,某信用社要求某担保公司代偿,某担保公司于11月7日代某粮油工贸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合计949.202万元。

5、2019年6月5日,某担保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4万元律师费。

6、2019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粮油工贸公司向某担保公司返还代偿款等,某担保公司对相关抵押物、质押物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某担保公司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7、2020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改判某粮油工贸公司给付代偿款及利息(50万元保证金在利息中扣除),某担保公司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等,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某粮油工贸公司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是否属于反担保责任范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根据某担保公司与某粮油工贸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保证金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如某粮油工贸公司完全、无瑕疵履行完毕相关借款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某担保公司向某粮油工贸公司退还保证金。如某粮油工贸公司违反约定,该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全部支付给某担保公司,且该笔款项不作为某担保公司代偿后依据其他相关合同约定要求某粮油工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组成部分。据此,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该50万元履约保证金是独立于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之外的一项独立担保,其与反担保责任范围应是并列关系,不应在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中冲减。但某担保公司与某粮油工贸公司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以担保债务总额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逾期担保费用,以代偿总额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代偿罚息。因该计算标准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认定以年利率24%计算相应予以保护,并无不当。即某粮油工贸公司总的违约责任不应超过年利率24%,故案涉50万元保证金可在利息中扣除。一审法院在代偿款中扣除不当,应予以纠正。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某担保有限公司诉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案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211号],入库编号:2024-07-2-143-001。

实战指南:

一、建议担保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用途、退还条件及与反担保责任的关系。

本案中,某担保公司与某粮油工贸公司虽对保证金有所约定,但在实际纠纷中,仍出现对保证金是否属于反担保责任范围的争议。因此,在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时,各方应详细且清晰地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明确其独立于反担保责任之外还是包含在其中;约定保证金在不同情形下的用途,如用于特定违约情形下的违约金、债务清偿等;明确退还保证金的具体条件等等。有效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二、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建议当事人合理主张费用。

在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权利人确定诉讼请求时,应当尽量理性、客观。本案中,某担保公司主张的逾期担保费用和代偿罚息计算标准过高,虽有合同约定,但法院对费用进行了调整。在主张权利时,应合理确定费用计算方式和标准。主张费用过高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目的,还可能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案适用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适用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适用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案适用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