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054
为购买房屋而向金融机构贷款是购房的普遍操作方式,金融机构为维护自身权益大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后“加速到期”的条款。但由于金融机构的原因导致借款人部分还款后仍存在逾期情况的,借款人的行为是否依然构成违约?是否导致借款合同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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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0日,王某为购房与某银行福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某银行福山支行借款113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贷款人可以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后某银行福山支行依约向王某发放贷款,王某在履行过程中存在逾期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未还的情况。
某银行福山支行向王某出具《回执》,载明合同项下贷款余额1099435.32元,其中拖欠本金30646.4元,欠付利息58148.46元、罚息1755.86元、复利2907.87元,总拖欠93458.59元。
后某银行福山支行诉至福山法院,主张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加速到期,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息1118457.36元(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某与某银行福山支行联系办理还款业务,并通过微信与某银行福山支行业务经理孙某明确表示,其偿还拖欠的部分贷款并非全部结清。此后,王某在某银行福山支行柜台处存款93500元,某银行福山支行扣收贷款93458.59元并出具《业务凭证》,其中载明:还款金额93458.59元、还本金额93458.59元,王某在该《业务凭证》尾部“本人已核对上述打印内容准确无误”处签字。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还款是针对贷款的本金部分还是逾期本金及利息,以及《借款合同》是否加速到期。
王某虽在还贷过程中存在逾期情况,但在2024年7月10日即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还款93458.59元,对此某银行福山支行与王某对还款的性质认识不一致。
福山法院认为,首先,王某在前往某银行福山支行处办理业务前,已经与某银行福山支行负责相关业务的员工孙某进行了充分沟通,孙某也明确知晓该93458.59元系用于清偿贷款逾期本息。
其次,某银行福山支行扣收93458.59元,某银行福山支行向王某出具的《回执》中也明确载明了拖欠的逾期本息总数额为93458.59元,某银行福山支行扣收的款项与王某逾期的贷款本息数额完全一致,某银行福山支行亦应知晓王某所还款项是用于抵扣逾期本息。
最后,《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虽约定借款人违约后可直接从其账户扣收资金,但该约定并未体现扣收的顺序,王某在2023月4月、6月、7月进行五笔还款前均存在欠付逾期本息的情况,但该五笔还款在《交易明细》中均体现为“还本息”类型,可见贷款逾期后的清偿用于优先抵扣逾期本息是某银行福山支行惯常的业务操作,王某所偿还的93458.59元,某银行福山支行应当优先抵扣逾期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而不应优先抵扣本金,尤其是《回执》中载明的尚未到期的本金部分。
虽王某在《业务凭证》签字,王某作为一般客户群体已经尽到了对需办理业务的释明义务,但某银行福山支行作为金融领域的专业机构,在理应知晓王某的业务需求的情况下,作出了不符合惯常的业务操作,且某银行福山支行亦无法对该业务操作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王某的签字不应视为对其还款93458.59元用于抵扣本金的认可。
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某在2024年7月10日偿还逾期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合计93458.59元,王某也实际被扣收了93458.59元,《交易明细》对该笔还款也载明是“还本息”,在因某银行福山支行操作与王某业务需求不一致,导致《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利息(含罚息、复利)未能被实际清偿的责任不应归咎于王某,应认定王某偿还了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
福山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银行福山支行的诉讼请求。后某银行福山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烟台中院,烟台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既要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保护,也要注重保护民生福祉,因王某购买该房屋系用于一家四口的日常居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多次表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并积极纠正违约行为,其已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清偿了逾期贷款本息,并在2024年7月20日贷款还款日积极缴存当期应还款,该事实能够证明王某具备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目的并非不能实现,在王某已积极补正其违约行为并支付了因逾期违约而产生的罚息、复利的情况下,仍加速到期对其有失公允。故某银行福山支行主张应贷款加速到期并以此为由要求王某偿还到期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作为一般客户群体已经尽到了对需办理业务的释明义务,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向贷款人偿还了足以覆盖逾期本金及利息的数额。虽然贷款人将借款人的还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导致逾期利息未能偿还,但不产生合同加速到期的后果。
因为一方面,借款人已向贷款人释明业务需求,贷款人优先抵扣本金的业务操作不符合惯常流程,也不符合借款人的预期,即使借款人在贷款人出具的载明还款全部用于清偿本金的《业务凭证》中签字,该签字行为也不产生确认款项全部用于清偿借款本金的结果,《金融借款合同》并不因存在逾期利息而导致加速到期。
另一方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既要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保护,也要注重保护民生福祉,借款人贷款购房系唯一住房用于家庭居住,在借款人具有还款意愿并积极补正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且借款人已经承担了因逾期违约而产生的罚息、复利,合同加速到期对借款人有失公允。此外,由于纠纷系借款人逾期违约引起,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应由违约的借款人一方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福山法院、烟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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