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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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行为的情形比较复杂,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可能触犯多个罪名中的一个罪名或同时触犯几个罪名。
一、常见虚假诉讼情形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如一方为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或让对方承担更多债务,与他人虚构债务关系,伪造借条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双方无真实债权债务,却伪造合同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债务或交付抵债物,试图非法转移财产或损害第三人利益。
3. 与公司、企业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如与公司高管勾结,虚构公司债务或担保责任,损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被错误执行或股东权益受损。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为打压竞争对手等目的,编造对方侵犯自己知识产权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虚假事实,提起诉讼,干扰对方正常经营,影响其商业信誉。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为多分得破产财产,虚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申报虚假债权,损害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利益,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勾结,伪造债权凭证或担保物权证明,对已被查封等的财产主张权利,阻碍执行程序,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比如伪造合同,虚构合同履行纠纷起诉;或编造侵权事实,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继承案件中,伪造遗嘱或虚构继承人身份等。
8.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债务已还清,但故意隐瞒,仍持相关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对方再次偿还,试图非法获取钱财。
9.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通过伪造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或在执行中编造理由对执行标的提出虚假异议、申请参与分配,企图获取不应得的执行款项或阻碍执行。
二、对应罪名
1.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与其他罪名竞合时的定罪
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 特殊主体的定罪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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