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4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因穿拖鞋驾车害怕被处罚,在驾驶轿车经过公安检查点时,强行冲卡逃跑。在到达第二检查点时,再次强行冲卡逃跑,造成一名辅警受轻微伤。事后,李某某经民警打电话通知后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 冯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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