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被称为“中华第一考”

最精彩的还属剧情曲折的“奇葩案”

广大“过儿们”表示已无力吐槽:

字都认识,怎么放在一起看不懂了?

吴某是谁?刘某是干啥的来着?

不会出题的出题人不是一个好编剧




2025年法考时间已定

相比于去年

主观题考试与客观题考试

都提前了一周左右

备考累了

解锁手机

来看看“神秘的东方力量”DeepSeek

如何解答“脑洞大开”的法考题吧

01

女装大佬也穿花布睡衣?

(题目摘自2005年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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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解题目情境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地理解题目描述的情境:

·甲在深夜潜入家行窃。

·甲发现正在睡觉,留长发、穿花布睡衣。

·甲误以为是女性,意图实施强奸。

·甲扑在身上,强行脱衣。

·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是男性,慌忙逃跑,最终被抓获。

2. 确定相关法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强奸相关的几个重要概念包括:

·强奸预备:指为了实施强奸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着手实行强奸行为。

·强奸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强奸。

·强奸中止:指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不构成强奸罪:指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3. 分析甲的行为

我们需要分析甲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任一概念。

·甲的行为

◆甲有明确的强奸意图。

◆甲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扑在乙身上,强行脱衣)。

◆由于乙是男性,甲未能完成强奸行为。

4. 排除法分析选项

·A.属于强奸预备:

强奸预备是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尚未着手实行。

◆甲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行为,因此不属于预备。

·B. 属于强奸未遂:

◆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

◆甲已经着手实行强奸,但由于乙是男性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符合未遂的定义。

·C. 属于强奸中止:

◆强奸中止是指在实施过程中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

◆甲并未自动放弃,而是因为发现乙是男性而被迫停止,不属于中止。

·D. 不构成强奸罪:

◆甲有强奸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关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不属于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5. 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甲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

因此,正确答案是:

B.属于强奸未遂

02

谁偷了我的渔网?

(题目摘自2019年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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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分析

1.甲的行为

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是他人的渔网而意图盗窃。

客观方面:实施了盗窃行为,实际取得了渔网。

2.乙的行为

主观方面:明知甲要实施盗窃,仍提供帮助。

客观方面: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渔船),但盗窃对象意外指向自己的财物。

二、刑法理论适用

1.共同犯罪理论

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

甲、乙具有共同盗窃故意

乙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构成共同犯罪

2.犯罪形态认定

甲:完成盗窃行为,实际控制了渔网,构成既遂

乙:虽然提供了帮助,但因盗窃对象是其本人财物,存在认识错误

3.认识错误问题

乙误以为帮助甲盗窃他人财物,实际上盗窃的是自己财物。这种对象错误是否影响定罪?

三、具体选项分析

A. 两人构成盗窃罪既遂

甲构成既遂无疑

乙因认识错误,其帮助行为未实际侵害他人财产权

不完全正确

B. 两人构成盗窃罪未遂

甲已完成盗窃行为

与事实不符

C. 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未遂

甲既遂正确

乙因认识错误,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较为合理

D. 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

乙已实施帮助行为,超出预备阶段

不准确

四、结论

最准确的认定是:

C. 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未遂

理由:

1.甲完成了盗窃行为,实际控制了渔网,构成既遂

2.乙虽然提供了帮助,但因认识错误(盗窃对象实际为自己财物),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构成未遂

3.这种认定既符合共同犯罪理论,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乙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未遂,但因未造成实际损害,在量刑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认定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03

女友和妈妈先救谁?

(题目摘自2015年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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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选项的分析如下:

A. 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正确。甲作为父亲,对儿童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乙作为救生员,负有职务上的救助义务。如果两人故意不救助,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正确。丈夫对妻子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即使误认为自己无义务,也不能免除其责任。因过失未履行救助义务,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 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正确。甲对母亲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若能救而未救,且无正当理由,构成不作为犯罪。

D. 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正确。甲对乙的死亡是作为犯罪(主动投毒),而对丙的死亡是不作为犯罪(甲有义务阻止丙喝下有毒咖啡,但未履行该义务)。

综上,DeepSeek认为答案是:A、B、C、D。

小编



可是B选项说的是过失的不作为犯罪,是否应该为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DeepSeek

对于选项B的分析及结论:

B选项的正确性存在争议,需进一步辨析:

1.作为义务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离婚诉讼期,未正式解除前),夫妻双方仍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此义务通常包含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因此,丈夫对落水妻子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

2.主观罪过的判断

·法律认识错误的影响:丈夫误认为“无义务救助”,属于对自身作为义务的法律认识错误

·刑法理论通说: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阻却故意(即“不知法不免责”)。若丈夫明知妻子落水且自己有能力救助,却因误认为无义务而故意不救,应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间接故意)。

·例外观点:若法律将“对义务的明知”纳入故意要件,则可能因认识错误否定故意,转而成立过失。但这一观点非常态,需结合具体立法和司法倾向。

3.结论

根据通说,B选项的表述“过失的不作为犯罪”不准确,丈夫的行为更可能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罪。因此,原答案中B选项错误,正确选项应为A、C、D

修正后的答案:

正确选项为A、C、D。B选项中丈夫的不作为应成立故意犯罪,而非过失。

面对小编的质疑,DeepSeek会不断修正。

04

让子弹飞一会儿

(题目摘自2024年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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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分析

1.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

·对丙的行为(对象错误):甲误将丙当作乙射击,属于对象错误。

对乙的行为(打击错误):子弹击中丙后继续击中乙,属于打击错误。

2.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适用

·法定符合说:

对丙:甲意图杀人,实际导致丙重伤,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乙:甲意图杀人,实际导致乙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正确)。

·具体符合说:

对丙:甲误认丙为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不另定故意伤害罪,C错误)。

对乙:甲对乙无具体杀人故意,但存在过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正确)。

3.选项修正结论

·A错误:法定符合说下,故意杀人未遂吸收故意伤害结果,不成立数罪。

·C错误:具体符合说下,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不另定故意伤害罪。

·B、D正确:分别符合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逻辑。

逐项解析

·A. 错误

法定符合说下,甲对丙的故意杀人未遂已包含对重伤结果的评价,不另定故意伤害罪。

·B. 正确

具体符合说要求对具体对象有故意,甲对乙无故意,但过失致其死亡。

·C. 错误

具体符合说下,甲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不另定故意伤害罪(重伤结果被吸收)。

·D. 正确

法定符合说下,甲对乙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意图杀人且实际导致死亡)。

最终结论

正确选项为 B、D。

05

房车算不算“户”?

(题目摘自2024年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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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解案件事实

·甲发现房车未锁门。

·甲使用工具卸下音响并偷走。

·在不到十米处被主人发现。

·甲未使用暴力,成功逃脱。

2.确定相关罪名

根据案件事实,涉及的主要罪名可能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以及入户盗窃。

3.逐一分析选项

·选项A:甲成立事后抢劫罪既遂。

事后抢劫罪通常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后,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本案中,甲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但未使用暴力,成功逃脱。

◆由于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符合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结论:选项A不正确。

·选项B:甲成立盗窃罪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甲未经允许,使用工具卸下音响并偷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尽管被发现,但甲已经实际控制了音响,属于盗窃既遂。

结论:选项B正确。

·选项C:甲成立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不使用暴力或仅使用轻微暴力。

◆本案中,甲是秘密窃取音响,而非公然夺取。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的公开性。

结论:选项C不正确。

·选项D:进入房车不构成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

◆房车是否属于“户”需要具体分析。通常,“户”指的是供人居住的封闭空间。

如果房车被用作住所,可能被视为“户”;如果仅是交通工具,则可能不构成入户盗窃。

◆题目未明确房车的用途,但一般而言,房车作为移动住所,可能被认定为“户”。

结论:选项D的表述不够准确,进入房车可能构成入户盗窃。

·综合判断

◆选项B明确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选项A、C、D均存在不准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地方。

最终答案

B. 甲成立盗窃罪既遂。



06

放蛇行凶突然“良心发现”

(题目摘自2015年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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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解案件事实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地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

·甲的行为:甲有杀人的故意,放毒蛇咬乙。

·甲的心理变化:看到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决定送乙去医院。

·途中事件:在等红灯时,乙声称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

·结果:三小时后,乙死亡。经查明,如果当时及时送医,乙不会死亡。

2. 确定相关法律概念

在分析这个案件时,我们需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概念:

·犯罪故意:甲是否有杀人的故意。

·犯罪中止:甲在犯罪过程中是否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

·犯罪既遂: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完成,导致了法定的危害结果。

·犯罪未遂: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开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否有法律上的义务防止乙的死亡,且未履行该义务。

3. 分析甲的行为

3.1 甲的初始行为

甲有杀人的故意,放毒蛇咬乙。这一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

3.2 甲的心理变化及后续行为

甲看到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决定送乙去医院。这表明甲在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了进一步的伤害行为,并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

3.3 乙的跳车行为

在送医途中,乙声称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这一行为是乙自主的决定,与甲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4 乙的死亡结果

乙在跳车后三小时死亡,且查明如果及时送医,乙不会死亡。这意味着乙的死亡与甲送医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4. 应用法律概念分析

4.1 犯罪中止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甲在放毒蛇咬乙后,主动停止进一步的伤害行为,并积极送医,试图防止乙的死亡。这一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4.2 犯罪既遂的认定

犯罪既遂要求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且导致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在本案中,虽然乙最终死亡,但这一结果并非甲的行为直接导致,而是乙自主跳车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遂。

4.3 犯罪未遂的认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在本案中,甲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由于乙的自主跳车行为,导致死亡结果未能直接归因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未遂。

4.4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有法律上的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且未履行该义务。在本案中,甲在送医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乙的跳车行为是自主行为,甲无法预见和控制。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5.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甲在犯罪过程中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并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乙的死亡结果不能直接归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最终答案: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注:以上解答内容均来自DeekSeek官网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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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是彩蛋时间

元芳,这道题你怎么看

甲为残疾人,双腿截肢后安装了昂贵的假肢,并且需要专业人员才能安装。甲和乙产生了纠纷,乙一怒之下打碎了甲的假肢,下列说法哪些正确?(多选)

A. 乙侵犯了甲的身体权。

B. 乙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

C. 甲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 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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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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