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道路上,愿你选择正确



人啊,无路可走,难;选择太多,更难。前者为难的是窘迫的现状,后者为难的是犹豫的心。同一个病,不同的人,同样的药,效果未必一样。医病也在医心,诉讼依然。

执业十几年,遇到的案件无数(没详细数过的意思),遇到的人也无数,每一个当事人都难,各有各的难。其中有一种难就是选择困难症的难。

之前办理的一起涉及保健品类合同诈骗罪案件,当事人家属的难在于社会关系和辩护之间的选择难;在一在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当事人犹豫于辩护律师本身是否自带社会资源的难;在一起涉嫌暴力犯罪案件中,在当地律师与外地律师之间的选择上思前想后;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当事人在如何供述上的选择难……诸如此类。诉讼案件不仅仅是在案件事实查明、性质认定上难,还难在当事人的选择难。

为什么会选择难,我想无非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外界干扰因素太多。外界因素来自于各个方面,当事人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心态。但是没有抓住主要症结所在,无法对症下药。

记得在那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我介入是在一审阶段,第一次会见当事人就跟我说他供述应该如何说。我当时非常诧异,已经到审判阶段了,对于如何供述这个问题还没有搞清楚,那他原来的笔录到底是怎样的呢。通过家属了解到原来是外来的信息量太大,纷繁复杂。这些信息中,有些对他是诱惑,有些对他是担忧,总之没有正确面对。可以讲,是那些过多的干扰信息让他瞻前顾后、左右为难,高估了各种外界能力,在极其侥幸心理的作用下,精准地贻误了各种时机。



第二自身专业知识短缺。外界因素多是好事,如果自己有判断能力的话,这些外界因素反而是对自己认识不足方面的有效补充。但是专业知识并非一朝一夕通过咨询就能清楚其背后原理的,尤其是在法定犯罪为主流的当下。

记得在另外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我介入也是在一审阶段。我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提出明确的疑问:我到底是不是虚开啊,我觉得办案机关说的有道理,但是自己觉得又不是。这是对犯罪构成要件认识不清或者根本没有认识导致的。还有一起传销犯罪案件,当事人也是问我他这种行为到底属不属于传销?同样认为指控好像有道理,但自己又觉得哪里存在问题。

你看,这些都是专业知识短缺造成的,在没有专业律师解惑时,无法有效面对办案机关和之后的诉讼。在那个传销案件中,我第一次会见时把传销犯罪的核心要件和形式要件帮其讲解和区分后,他自己就认为自己不属于传销犯罪,可能是在拓展业务方式方面出了问题,但不构成传销犯罪。

还有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类的案件,当事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但是不知道怎么有力辩解。这种情况同样需要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给其讲解,记得在之后的会见中,他说原来是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出现了问题。

还有一起洗钱罪案件,他朋友把钱给了他,他就对外放贷了,当事人当然地认为自己就是在帮他朋友洗钱。通过这么简单的理解,就将放贷等于洗钱罪这个逻辑建立起来了,也实在令人唏嘘。



第三放不下的东西太多。在关乎人身自由、巨大财产利益面前,迷失是难免的。尤其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之间犹豫不定,最后选择了让自己后悔的那条路。记得在一起强奸罪案件中,行为人称其是违心地承认犯罪的,当时就是为了家人不被更多地干扰。而时至二审自己虽然心有不甘,但也心灰意冷,悲观至极。

放不下亲人(父母、子女和爱人)、财产以及职务、荣誉等等,拎不清、放不下,顾虑太多,再加之无法理清外界的干扰,将个人自由交付轻易给了不切实际的承诺,有时候这一转念就是荣辱永隔。

选择难不是没得选,而是没有主心骨,没有清醒理性的认识,没有一颗倾听自己内心声音的心,没有正确理解和认识清楚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医病也是医心,病情好把,人心难测。诉讼同样,罪名相同,心理不同、选择不同,坚持与妥协,结果或许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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