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军案异地再审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王某军,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某林省某辽市某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曾是一名为国家奉献青春的退伍老兵,在部队荣立三等功,退伍后投身商海,一心想通过合法经营为社会创造价值,也为家人带来安稳生活。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灾祸,让我陷入了无尽的深渊。只因我秉持正义,实名举报某林省博某德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某涉黑大案,便遭到了惨无人道的报复陷害,被人为制造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涉企冤案,蒙冤获刑8年3个月。如今,为躲避追杀,我和家人被迫流亡,生活陷入绝境。在这走投无路之际,我怀着对法律公正的坚定信念,向最某某某院呈递这份申诉书,恳请贵院能为我主持公道,彻查案件真相,还我清白。

一、申诉请求

(一)撤销错误裁判

请求依法撤销某辽市人民法院(2012)双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罔顾事实,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将我错误定罪,让我含冤入狱,承受了八年三个月的牢狱之灾。

依法撤销某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二审未能纠正一审的错误,维持原判,使我失去了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撤销某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该通知书对我的申诉敷衍塞责,未认真审查案件疑点,无视我的冤屈。

撤销某平市人民检察院(2015)四检刑申复通2号刑事复查通知书,复查结果不合理,未能对案件中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撤销某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刑申15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省级法院在未查明真相的情况下草率驳回申诉,使我申诉无门。

(二)纠正郭某涉黑案判决

依法纠正某林省某南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1刑初39号判决书,对郭某涉黑案的罪行认定不全面,量刑过轻,未能体现法律的威严,请求重新全面、公正地认定郭某的罪行并作出合理量刑。

依法纠正某林省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8刑终13号裁定书,二审未有效纠正一审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无法服众,请求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查,确保判决公正。

(三)批准跨省异地审查

鉴于新证据足以证明我的清白,但某林省司法腐败官员为掩盖包庇郭某涉黑案中200余人漏网的罪行,干预我的案件,致使四年无法开庭。依据最高人民检法两院相关规定,请求最某某某院批准将我的案件移交省外异地审查,摆脱地方干扰,使案件能在公正环境下重审。

新证据如下:

某辽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某和政治处主任胡某志参与我与郭某双方公司民事纠纷调解时形成的真实债务款项,律师提取的“询证函”内容可证明我无犯罪事实。在调解过程中,王某和胡某志对双方债务有清晰了解,“询证函”明确显示我与郭某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正常民事范畴,不存在犯罪行为。

某林省人民检察院(2021)吉检一部刑申复通21号复查通知书表明,我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二审违反刑事诉讼法”,已向某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在复查中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证据链不完整,二审程序存在违法之处,这充分说明原判决存在严重问题。

某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刑监4号再审决定书显示我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指令某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然而,在某平市检法两院审查过程中,某林省检法两院相关领导违规插手干预,安排十年前陷害我的警察手下复查,导致案件无法开庭。这种违规干预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阻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四)跨省异地追查漏网之鱼

在省内涉案官员运作下,郭某涉黑案中200余名参与包庇、充当“保护伞”的官员全部漏网。请求最某某某院将此案汇报某央政法委,由某央纪委监委、公某部及最高人民检法两院联合成立专案组,跨省异地重新追查这些漏网之鱼,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些官员涉及省内党政机关、纪委监委、政法委、公检法及金融等多个部门,他们相互勾结,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如某林省企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和某林省纪委监委驻某平市纪委监委副厅级巡视员刘某义(原某辽市委书记)等人,为逃避制裁,不惜重金运作,致使众多涉案人员逃脱法律惩处。

二、事实与理由

(一)涉企冤案的冤屈历程

2010年,郭某涉黑团伙在当地横行霸道,长期垄断市场,诈骗近十家银行巨额贷款,还肆意欺行霸市。我经营的某林省某辽市某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二千万元贷款时,遭到他们恶意阻挠。一次交涉中,双方发生口角,随后我便遭到了残酷报复。我被其手下打手打掉两颗门牙,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我的粮库也被纵火,造成200余万经济损失。面对如此恶行,我和其他几位企业法人决定站出来,向相关部门实名举报郭某涉黑团伙的贷款诈骗等犯罪行为。

2011年1月11日,某林省银监会核查后出具书面回复,证实郭某公司虚构玉米收购库存,联合工商局和保险公司出具虚假工商注册和保险单,骗取某辽市农业银行一千万元贷款。国家审计署驻某春特快办核查后,相关领导电话告知我郭某已涉嫌犯罪。经查,郭某公司账目存在重大问题,从国外购入价值近4亿元的一整船大豆,竟以霉变为由直接推入海里,从账目上强行处理这笔巨款,明显涉嫌诈骗银行贷款。若真为霉变,应按正常流程拒收或申请保险赔偿,而非随意处理账目。此外,2010年郭某公司还涉嫌偷漏税1870余万元,虽后来同意补交,但犯罪事实不容置疑。

我满怀希望地拿着这些铁证到省公某厅经侦总队王某和某平市公某局经侦支队徐某山处报案,没想到王某竟将举报信息通过某辽市公某局经侦大队长张环透露给郭某。2011年我再次举报,某平市公某局扫黑办核查时,王某和省银监会相关领导竟包庇郭某,出具虚假核查结论,让其再次逃脱制裁。

郭某和时任某辽市市委书记刘某义得知被举报后,为逃避制裁,刘某义串通市长张某勇(已因涉案获刑)及某辽市公检法相关领导,利用我公司与郭某公司已民事终结的债务款项,恶意捏造我敲诈勒索。郭某指使法官胡某志抢走我公司详细注明每笔款项和金额的“法院调解协议书”,与郭某销毁后,伪造“和解协议书”,还伪造我的签字。为让其“保护伞”某辽市公某局扫黑大队长韩某福办案,郭某递交 “控告信”虚构我为有组织团伙犯罪。胡某志和郭某拿着伪造协议与韩某福于2011年1月11日在某辽市公某局扫黑办立假案,以我公司敲诈勒索郭某公司70万元为由对我网上通缉,这一切皆因我举报郭某而起。

案件侦查中,韩某福利用职权录取虚假口供,对我刑讯逼供。他将我带到昏暗审讯室,大声呵斥:“你最好老实交代,承认敲诈勒索,不然有你好受的!”我坚决否认后,他便用某棍抽打我,致使我身体多处严重伤残(有残疾证为证)。他们还公然销毁和伪造我的民事和刑事卷宗,在某辽市人民法院,利用同一民事终结案件和事实,制造出(2010)双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裁定书和(2012)双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将民事案件恶意转为刑事案件,我被蒙冤判处8年3个月,这明显是公某部禁止插手的经济纠纷。

郭某被抓后,我收集胡某志和韩某福等人犯罪线索举报至某辽市纪委监委,核查确认其犯罪。但胡某志贿赂纪委书记孙某勇,孙某勇让他找我私了,称只要我不再控告,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志经同学找到我,说只要我放他们一马,他和王某愿以律师提取“询证函”的方式说明案件真实情况。实际上,2010年胡某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开发“某辽市某兴小区”等多处楼房会所时急需资金,便讨好郭某,利用其骗贷资金非法开发获利过亿,为个人利益帮助郭某陷害我。他的行为要么构成共同犯罪,要么构成诬告陷害罪,之后又为逃避制裁出具“询证函”,性质极其恶劣。我向某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希望最某某某院能提审或指令省外异地再审,查清胡某志等人犯罪事实,将其作为司法腐败典型案例。

(二)郭某涉黑案漏网之鱼众多

我出狱后,并未被磨难打倒,于2019年4月向某央扫黑除恶13督导组和某林省公某厅举报郭某涉黑大案。在省厅指挥下,某城市公某局异地侦办,抓获郭某涉黑团伙近百人。但刘某、刘某义等人为逃避制裁,用重金四处运作,拉拢腐蚀某林省各级相关部门领导,包括纪委监委、政法委、公检法的相关领导,致使他们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本应抓捕300余人的犯罪行为,最终只抓捕了近100人顶罪。

这起案件影响极其恶劣,已导致某辽市政协主席权某、商物局局长王某、原二轻局局长杨某茹分别自杀身亡。据了解,权某自杀前曾多次透露被卷入案件,承受巨大心理压力和外界威胁,感觉无法摆脱困境才选择结束生命。王某和杨某茹情况类似,他们与案件关联紧密,在案件调查中精神崩溃,最终走上绝路。而他们三人过亿的涉案赃款未被追缴,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参与郭某合伙诈骗国家财政“粮安工程”建筑专项资金445万元的所有参与审批、监管等涉案人员全部漏网。这些人在审批和监管中玩忽职守,为郭某诈骗大开绿灯,却未受法律追究。郭某还勾结刘某,串通某辽市市长张某勇,利用某辽市政府官辖的林地、牧地、水库给郭某公司做抵押和反担保,通过刘某勾结省内外近十家银行主要领导,合伙骗取近十家银行19.87亿元贷款,大部分已被分赃。此案涉及工商虚假注册、虚假审计评估、保险公司出具虚假保险单等违法犯罪行为,多家银行涉案官员参与出具虚假审批手续和监管备案,涉案官员超100人却全部漏网(每个涉案银行涉及各级相关人员可达几十人)。

为郭某涉黑团伙充当“保护伞”和参与共同犯罪的司法腐败官员,在郭某涉黑团伙犯罪后,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实,帮助恶意销毁刑事卷宗和毁灭涉案X支,包庇犯罪,给上级审查部门出具虚假核查结论。他们还帮助郭某强迫交易XX武公司资产,诬告陷害我,包庇郭某涉黑团伙重罪轻罚。然而,这些涉案官员竟无一人被抓。某城市公某局异地侦办的郭某涉黑大案,本应由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却被刘某等人运作到某南县检法两院审理,导致郭某涉黑团伙和市长张某勇等人重罪轻罚。如主犯郭某十几项罪名成立,某城市公某局查明其涉案19.87亿元贷款大部分构成“贷款诈骗罪”,应判无期徒刑,到某南县检察院却变成“骗贷罪”,只判七年有期徒刑。郭某数罪累计本应判59年甚至死缓,到某南县人民法院却以县级法院管辖权限制为由只判25年有期徒刑。某辽市市长张某勇在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只判10年6个月有期徒刑。众多涉案犯罪未查清,涉案赃款追缴不彻底,最关键的是,这起重大涉黑案最终竟有“黑”无“伞”,200余名涉案官员逍遥法外。

(三)案件审查遭恶意干预

郭某入狱后,我的刑事申诉经最高检签批,某林省检法两院审查确认我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二审违反刑事诉讼法,某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某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然而,审查过程中,省内众多高层相关腐败领导,因害怕他们制造我的涉企冤案以及参与郭某涉黑团伙共同犯罪、为其充当“保护伞”的案件暴露,便干预我的涉企冤案,不让正常平反。

他们先是对某平市检法两院相关负责人威逼利诱:“你们要是敢认真审查这个案子,以后在这行可就别想有好日子过,要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好处自然少不了你们的。”这些负责人在压力和诱惑下,对我的案件审查变得敷衍。不仅如此,他们还安排十年前陷害我的警察手下复查我的涉企冤案,这些人秉承上级意思,走过场式复查,试图维持冤案结果。

我拒绝参加这样被操控的再审开庭,深知无法得到公正审判。某平市检法两院领导察觉问题严重性后上报某平市政法委,政法委重视并约见我,让我出具省外异地再审的“申请书”和“控告信”。某平市政法委和检法两院将材料连同书面说明多次呈报至某林省和某平市相关部门,却遭到上级多部门涉案领导阻挠。他们害怕我的涉企冤案平反后自己入狱,便强行插手干预,拒绝跨省异地审查,扣押材料不让往国家最高机关呈报,压制我的“控告信”不让查办,导致法律程序在某林省各相关部门空转。特别是某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和审监庭庭长田XX,掌控我的涉企冤案近四年不让正常平反,以各种理由推脱,如今天说材料不全,明天说需要再研究,就是不让案件进入正常审理程序。期间,我收集某辽市底层司法腐败官员和纪委监委相关领导犯罪线索逐级举报,但在这些司法高官操控下,举报无法得到认真审查,各部门相互推诿,导致某辽市胡某志等20余名司法腐败官员和纪委监委涉案领导再次全部漏网,他们形成利益链条,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让我无处伸冤。

(四)被恶意构陷的两项罪名

2011年,我在省内举报无果后前往北京最高相关部门举报,郭某得知后,勾结其表弟相祝财,串通某辽市社会人员兰X玉和建设银行工作人员金X生对我电话威胁:“王某军,你最好别再往上举报了,郭姐已经出200万要买你的命,你要是识相点,就赶紧收手!”随后,郭某指使金X生强迫我接受1000万元封口费,遭我坚决拒绝,金X生恶狠狠地威胁:“你别敬酒不吃吃罚酒,这1000万你要是不收,以后有你好受的!”之后,郭某又指使金国生要求以2至3千万元价格购买我公司(粮库),并威胁:“如果你不把粮库卖给郭某,只要你在某辽市内继续做买卖,你与你的家人早晚都会死在郭某的手里!而且现在郭某已经说出资200万买你的脑袋了!”我为保护家人和自己性命,被迫以2千万元出售粮库,整个过程我未与郭某直接沟通,只是听金国生威胁传话,这属于正常民事交易。但胡某志与郭某操纵法院,一审认定我敲诈勒索郭某公司2000万元未遂,二审改判敲诈勒索1000万元未遂(见卷宗:金国生口供和录音),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恶意迫害。

2012年,我被羁押在某平市看守所半年后,公某机关提审我时诱导:“经公某局法制大队多次审核确认你不构成犯罪,但我们现在放你就属于我们办错案了。你公司在黑X江省勃X县储存的水稻再不出售,马上就会变成陈化粮了,会赔钱很多!所以你想一想看你以前是否犯过什么法,只要你能顶这几个月的刑期我们就会马上与法院沟通,掐齐判你释放出狱。”我因担心公司损失,说出公司在某辽市农业银行贷款时,因土地证丢失在网上购买假证用于贷款(贷款本息已还清,未造成损失和危害)。侦查机关却以此定我“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使我获刑6个月。此案无举报方和受害方,按法律应按自首论免于起诉或处罚,法院却以我不承认敲诈勒索70万为由,拒绝按自首论,这显然是对我的恶意构陷。

综上所述,我遭遇的涉企冤案以及郭某重大涉黑案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表明省内各司法相关机关存在部分领导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的严重问题。我的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关于“异地审查”的相关规定和法规。为维护司法公平公正,还我清白,我恳请最某某某院提审我的案件,或指令跨省异地审查,务必回避东三省各级人民法院,确保案件在公正、不受干扰的环境下重新审理,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让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

此致

最某某某院第二巡回法庭

申诉人:王某军

辩护律师/撰文编辑:春树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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