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会客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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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风——法治会客厅》

如约而至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繁多,用工需求旺盛的同时,劳动争议纠纷也亟需得到解决。劳动者是保障整个社会快速前进发展的最坚实基底,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每一位劳动者勤有所获、劳有所得,才能更加有力推动整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期节目,常熟市人民法院上线普法

为您解读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方面的相关内容




常熟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建锋

常熟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劳动法庭)副庭长

王焕

发生劳动争议去哪里申请

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前置后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涉及多个劳动者的仲裁裁决,部分劳动者起诉,部分劳动者未起诉,对未起诉的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常熟法院针对劳动审判方面的创新工作

常熟市人民法院大力推动审判机制创新,打造“劳动天平‘虞’你‘安薪’——‘三审合一’护航和谐劳动关系”示范项目,将劳动人事争议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归口至行政审判庭(劳动法庭)由专审人员集中审理。在示范项目的推进中,常熟市人民法院多措并举,积极落实“双保护”审判理念,坚持涉劳刑事案件依法惩处、行政案件实质化解、民事案件简案快审,深化纠纷前端化解,确保工作成效。

一是依法严惩刑事犯罪。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行为,对恶意欠薪犯罪零容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是实质化解行政纠纷。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为契机,加强府院联动,坚持依法裁判与协调化解相结合,促进工伤保险类行政案件实质性化解。三是依法保障民生权益。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繁简分流,创新审判方式、简化裁判文书,提速审理流程,实现简案快审。四是深化纠纷前端化解。完善裁审衔接机制,通过融合各方解纷力量,搭建“裁审联动、诉调联动、院庭联动、院地联动”劳动争议解纷联动专链。五是发挥规则引导作用。注重典型案例挖掘培育工作,一篇案例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并在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栏目播出。连续三年入选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并有多件案例入选苏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根治欠薪十大典型案例等。

以案说法

案例一:男职工护理假权益依法受保护

【基本案情】李某于2021年5月至某服饰公司从事摄影工作,2021年7月1日起,因妻子待产,李某回老家陪产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2021年7月3日出生。2021年7月18日,李某回到常熟,之后双方重新约定了工资标准。2021年7月20日,李某回到服饰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年11月。经仲裁前置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服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服饰公司主张李某于2021年7月1日离职,后又重新入职,故不应支付护理假工资。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妻子待产,于2021年7月1日起回老家陪产护理,在陪产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当照发工资,故判决服饰公司支付李某15天护理假工资。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灵活就业人员法律关系的认定

【基本案情】汪某从事月嫂工作,由某服务公司接单后将其外派至客户家中工作,汪某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经客户面试后,客户、汪某、公司三方均满意后即可做该外派单。没有接单期间,汪某自由安排时间,无需至服务公司出勤上班,公司亦不向其支付费用。2022年4月,汪某进行月子护理服务时在客户家中摔倒受伤,后双方发生争议,汪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前置后,汪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对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汪某无需受服务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服务公司对汪某亦不进行奖惩,汪某对于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接单内容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没有接单时无需出勤、时间自由安排,且汪某亦存在以个人名义提供月嫂外接单服务的情形,双方之间不具备从属性特征,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汪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企业搬迁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某电脑配件公司因原厂址被当地政府回购,需要搬迁至相距五公里左右的新厂址。电脑配件公司承诺向职工提供上下班接送车辆,保留职工原工作岗位并加薪。陈某系该电脑配件公司职工,其认为公司单方面要求其至新厂址工作,在未与其协商一致情形下关闭老厂区,致其无法正常上班,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经劳动仲裁前置后,陈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搬迁是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结合企业搬迁距离以及企业有无提供便利措施、调整上下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如用人单位已采取措施降低搬迁对劳动者影响,搬迁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供稿|行政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马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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