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2月11日讯(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李昊霖)日前,市民姜先生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他前几天在招聘会上找到了一份工作,在询问企业何时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方表示单位有两个月试用期,期满再签订合同。姜先生咨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记者采访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了解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最晚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订立。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密不可分,试用期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该公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违法。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一定要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维护良好的用工管理秩序。”仲裁院工作人员提醒。
记者了解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