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件出现程序瑕疵,二审只能通过发回重审来处理吗?其实,二审环节完全可以立足纠纷解决功能,秉持绝不留“尾巴”的精神,尽最大可能将纠纷实质化解,而非简单地发回重审。徐州中院速裁庭通过“一次有效速裁”的机制变革,尽最大限度挖掘二审程序潜能,以“一次有效调解”实质化解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所涉纠纷,把程序回转的圈“画”成实质解纷的圆,答出实现多方共赢的“最优解”。
商户注销起纷争
明晰事实来纠偏
徐州中院速裁庭汤孙宁团队在一起一审判决主体存在问题的案件中,坚持全面调查、积极沟通,在查清案件事实明晰法律关系基础上,通过有效沟通促成调解,让矛盾纠纷在二审一次性得到解决,避免了程序回转风险。该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之一原系个体工商户,被判决承担责任后以个体工商户是合伙经营且已经注销为由提出上诉。承办人经庭审举证发现,虽然一审举证的某网站显示该商户在业,但现有证据显示该个体工商户在一审立案两年前即已注销,承办人遂到辖区主管部门对此进行核实,并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周边商户进行走访。通过调查确定了注销事实、经营人及合伙人信息。因该案事关民生纠纷,承办人没有选择“一判了之”,而是在明晰事实基础上分析权利维护方式及每种方式的可能后果,促使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经营者形成调解共识,最后敲定调解细节签订调解协议,存有积怨的劳务双方及经营各方最终握手言和,在解决“法结”的同时,也化解了“心结”。
拨开“案中案”迷雾
为纠纷解决“画”句号
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死亡,一审法院不知晓该事实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该原告进行赔偿。面对一审存在的主体认定问题,二审承办法官汤孙宁同样没有“一判了之”,徒增诉累。在当事人举证提供线索基础上,审理团队分工至辖区公安机关和社区核实原告死亡事实、户籍信息、继承人信息和联系方式,逐一和继承人进行沟通和联系,在调查中又发现原告现有继承人五位子女中,其中一子女多年前已经死亡,涉及民法典中代位继承问题,案件出现“案中案”。本着“一次有效”理念,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协助下,法官助理仝斌又多方调查代位继承人身份信息并与之取得联系。随着调查的深入,承办人发现,这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各继承人之间还隐藏着尖锐的继承矛盾。承办人从情理、法理、事理多方面入手,对参诉与否及相应后果进行充分沟通释明,对当事人主体最终予以敲定。经过一系列调查,案件事实终于清晰,原本不愿调解的对方,在作出极小让步的情况下很顺畅地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给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乌龙”扰人心
坦诚来化解
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在诊疗过程中因使用医保进行结算,故某医保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后,接受劳务一方以不存在劳务事实等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确认基础事实后,发现一审参诉的某医保中心错误,实际结算的是另一医保中心。后经协调,两家医保中心及其共同上级进行沟通,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谁料双方当事人案外又发生冲突,彼此矛盾加剧,对立情绪严重,案件化解一度陷入僵局。汤孙宁没有就此放弃,而是积极与一审法院沟通联手化解,在确定了和解方案并督促方案履行到位后,各方签订协议,在调解的同时也一并解决了后续执行问题。
在另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广州某公司购买车辆在广州某保险公司投保后,以车辆入资成立合肥某公司并将车辆过户至合肥某公司名下,后该车辆在租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引发纠纷,受害人将侵权人、合肥某公司告上法庭,并想当然的一并起诉了合肥某保险公司。一审判决后,合肥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提出事故车辆并非在其公司投保。二审开庭后,经调查,确认了该事实。由于被告主体错误,但涉及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双判项,不存在径行改判空间,理应发回重审。面对这一程序问题,汤孙宁积极与各方沟通,通过部分先行处理部分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最终避免程序回转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面对民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新格局,徐州中院速裁庭抓实“一次有效速裁”的工作思路,坚持以调为先的解纷原则,敏于发现案件症结,善于寻找最适合的解决方式,真正做到“简案不简办”,实现了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为当事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司法获得感。
供稿:市中院速裁庭 张乔
审核:李飞 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