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骑行方便、操作简单

是很多人出行的代步工具

随着电动车的普及

也有一些中学生为了出行方便

选择骑电动车上路


那么,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违法吗?

一旦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近日,宿城法院龙河法庭巡回审理

一起涉未成年人的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左转弯,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25000余元。本起事故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和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父母和李某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选择就地巡回审理。庭审前,为促成双方调解,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并向张某父母释明:张某年满11周岁,驾驶电动车转弯时,未注意礼让同向直行车辆,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李某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告知李某赔偿范围应系其合理损失。

庭审中,双方就伤者的合理费用及赔偿责任比例争议较大。承办人联合当地村委会,经过多轮调解、反复协商。最终,双方的分歧逐渐消除,都各退一步,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当庭履行完毕。




以案释法

为进一步达到以案释法的效果,提升未成年及其监护人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龙河法庭干警前往附近学校发放了涉未成人纠纷典型案例,并就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的注意事项进行现场解答。

本次运用“巡回审判+现场普法”方式,既近距离帮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高了法治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宿城法院龙河法庭围绕争创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目标,聚焦“一老一小”,不断探索构建多样化未成年审判方式,保护“红领巾”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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