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表演型”无罪辩护

在办的一起销售假茅台的案件,其中一个嫌疑人刚换了辩护律师。

新换的辩护律师一上来就亮出了自己的三板斧,好像想显示出自己的高明之处。

因为各个嫌疑人家属互有交流,这些观点自然就传递给了我的当事人,我的当事人非常喜欢她,说她的想法很好,很专业,还准备安排我们一起吃个饭交流,我倒是并不排斥这种交流,多认识些人总是好的。

当事人通过电话给我大概讲了她的观点,不敢苟同,但我没有直抒胸臆扫人兴致,那样显得太没有情商城府了。

是什么观点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我总结成几点。

第一、本案不是共同犯罪;

第二、嫌疑人主观上并不知道在售的酒为假酒;

第三、已经卖出去的假酒无实物佐证,认定是假酒证据不足;

初看上去非常有道理,提出的疑点一针见血,颇为“专业”。

然而,这些问题我早就注意到,经研究,以上疑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不成立,也给当事人解释过。

如果以上问题能够成立,毋庸置疑是无罪,应该果断无罪辩护,实则均是假命题。

只要是人,就一定喜欢听好话。我曾经在以往的文章中反复提到,当事人非常喜欢听有利于自己的爽话,不管有无逻辑道理,一听到自己是无罪,别提多开心了。

我在前面的文章中说过,个案推动法治,是不能以牺牲当事人利益为前提的。

有的律师以牺牲当事人的利益来推进法治、来树立自己的形象。这就如同一个医生遇到一个稀有的疑难病,说我要把这个病例研究透,对人类医学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为此,我就把你这个病人活体解剖了吧,你就别活了。医学道德、医生的职业伦理是不允许这样做的。哪怕错过了得诺贝尔医学奖的机会,医生也要把治病救人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推进医疗科技的发展。

我们也一样。有时候,我们的理想是受到个案的“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阻碍的。你不能单纯地去追求司法公平、公正,因为,某些司法环境达不到你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你为当事人设计辩护方案时,必须考虑到现实的利益。同样一个案件,它可能客观事实是无罪,法律事实是有罪。面对这样一个案件,你必须跟当事人讲清楚,我坚决给你做无罪辩护,按客观事实来辩护,你一定听得很舒服,家属也听得很舒服,但是,以我的经验和预判,办案人不会判你无罪的。

因为,以今天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只能判你有罪。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庭追求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

一个可能无罪的案件况且需要考虑如此之多的现实因素,更遑论一个客观事实及法律事实均有罪的案件呢,罔顾事实及法律辩护,这不是治病救人,而是谋财害命。

以上三个观点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是共同犯罪。三个嫌疑人共同出资设立了酒业公司,按照出资额占有股份,约定由其中一位嫌疑人寻找进货渠道,公司按照1350元的价格购进,每卖出一瓶,销售价格在1400元以内部分,三个嫌疑人按照股权分配利润,超出1400元的部分,由销售者自己获利。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证实,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内部分工分赃明确,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

新换的辩护人认为不是共同犯罪的核心原因是,负责寻找进货渠道的嫌疑人隐瞒了真实购进价,并非1350元,而是960元。因此认为,是寻找进货渠道的嫌疑人销售给公司。

这种观点不成立。隐瞒真实进货价可以说是进货渠道嫌疑人的一种职务侵占行为,进货后,三方仍有实施共同的犯罪预谋和行为,不影响共同犯罪成立。

第二、证据足以证实知道是假酒。从交易习惯上可以推断嫌疑人明知是假酒,同时,嫌疑人供述、微信聊天记录也能证实知道是假酒。

在证据未经法定程序排除前,就要尊重法律事实。

第三、没有实物同样可以定案。虽然已经销售部分无实物,但未销售被扣押的实物经辨认为假冒茅台商标的假酒。上游制假嫌疑人均已招供,嫌疑人供述证实销售的酒均从已被抓获的上游制假处购进。补充侦查期间,各个嫌疑人多次签字确认假酒数量清单。

刑事辩护不是吹毛求疵,一个瑕疵只要不影响大局,可以不提。

真正要提的一定是能够彻底摧毁控方证据体系的蚁穴,不鸣则已,一鸣一定要惊人,眉毛胡子一把抓是要不得的,要突出重点论。

直白说,以上三个疑点连瑕疵都算不上。

可以想象,如果当事人听她的做无罪辩护,下场有点惨。



作者:张和玉,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办有无罪免死缓刑不起诉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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