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文,解决了许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模糊地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相关的指导作用集中体现在多个关键领域,特别是在婚姻关系认定与无效婚姻的处理离婚和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股权与继承权的处理离婚经济补偿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婚家司解(二)都提出了创新性的家事审判裁判规则,可操作性强,正式实施后必定会对婚姻家庭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审裁产生直接影响;实务中,婚姻家庭案件的裁判尺度也将更趋统一。

法条每修改一个字、司解每调整一个观点,都会对律师办案产生翻天覆地的影响。

因而,对司法解释的学习,一定是要从深度理解其特质开始的——司法解释不同于法律和会议纪要,它更多地是关系到法律事实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细化、补充法律漏洞、审判权运行指引等裁判层面,且是随着社会变化进行调整的。

而司法裁判规则比法律条文更具有场景适用性、更加具体且更加直观,律师跟着资深审判专家学习新司解下的裁判规则,是更加事半功倍的做法。


2025年3月1-2日拥有26年审判业务经验、主审过上千件婚家案件的王忠老师,将于“泉城”济南开展为期两天一晚的婚姻家事案件审判实务课,第一时间从裁判视角解读和回应婚家司法解释(二),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婚内赠与情人、离婚房产分割等六大高频、热点、疑难问题出发,提供从案由选择、证据收集、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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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家司解二为基础的实务课,

为什么一定要听王忠老师讲

许多学员对于王忠老师曾从事民商审判工作26年、在民商事审判第一线审理及研究案件达10000余件的丰富经历了然于心;却不一定知道,王忠老师主审过的婚姻家事案件就多达上千件深耕物权法、婚姻法、合同法、公司法、证据法等领域,所撰写的雷某某离婚案还被最高院评定为第66号指导案例发布

26年的民商事审判生涯中,他常年泡在无数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案子里,摸爬滚打、短兵相接,开庭、调解、调查、勘验……练就了一身硬本领,也逐渐形成一套颇具个人特色的办案方法,可以有的放矢地指导律师的工作实践。

王忠老师认为,“好法官就像有经验的中医,关键是要号准脉。”如果机械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很可能导致司法失衡;实践中,案子最终该怎么判,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不仅要对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制度进行考量,同时也涉及多个法律领域的诸多问题,各个法院的裁判尺度也不尽相同。

王老师主审过的一起法律关系复杂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代理律师就对其敬佩不已:“我作为一个法律人向他致敬,这个案子让我看到了我国法官的高超水平,也对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更有信心。”

作为对婚家案件理解最深刻的审判专家之一,王忠老师能够理解立法的背景和意图,想了解法条背后的故事和来龙去脉,他更能带来第一手解读。这一次,王忠老师将基于刚刚颁布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沉淀26年的审判智慧、数千件案件审判经验,深剖婚家案件裁判思维要件,指导实务的开展与适用。

此外,他还将聚焦与《民法典》的婚姻编、物权编以及新《公司法》等多法域交叉点的衔接与裁判协调,并结合程序问题进行精讲精析,从更高维度的视角引导学员提升综合能力,实现全方位升维。

一句话概括下,此次两天一夜的超高含金量、超强知识密度输出课程,虽以婚家司解二为研习基础,但帮助广大婚家律师乃至民商事律师掌握婚家实务全新办案路径才是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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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对婚家司解二的研习,

准确把握立法意图和法庭动向?

经过王忠老师反复推敲、打磨的此次课程,由六大高频话题、近40个知识点组成,只讲最有用、最核心的实务干货!

1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结合新司解中和婚姻无效相关的条文,律师需要明确无效婚姻的法律依据,比如重婚、近亲、未到婚龄等;还要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及其法律后果,比如财产和子女的处理;这其中,还会涉及举证责任和程序问题,比如谁可以提出、诉讼时效等。

“重婚”为例,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就存在“薛定谔的重婚”——如果第一段婚姻离婚或配偶死亡,“重婚”就可以变为“没有重婚”、“非法”变为“合法”。

根据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如果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则婚姻有效。这就导致了民事和刑事上截然不同的认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刑事上已经判决犯重婚罪、民事上却仍认定婚姻有效的情形。

新司解则明确了重婚绝对无效的基本原则,并且不适用效力补正。

实务难点:

举证责任问题:

比如如何利用婚姻登记记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证据证明重婚事实;

程序问题:

婚姻无效为确认之诉,不适用调解,一经判决立即生效;

利害关系人范围问题:

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起诉,但具体范围需结合案情。

这些看似棘手的问题,都能在王忠老师的课堂上迎刃而解。他将深度解析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举证责任,帮助大家熟悉流程,提前布局,胜诉更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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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婚内赠与情人

结合相关条文,这部分需要解决的难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赠与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无权处分、情人是否善意取得,以及配偶如何追回等;此外,不可避免地也会涉及到举证问题,比如如何证明赠与行为和财产来源。

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时存在诸多问题。

比如,案由较为混乱,一般以赠与合同纠纷和不当得利纠纷为主,其余还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返还原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确认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比如,关于返还份额,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第三者,一般司法实践倾向于全部返还;但离婚后起诉,判决一般是部分返还。

再比如,在夫妻内部财产分割方面,原规定没有特别明确对于出轨方的惩罚性措施,分割时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相对不足。

新司解则明确了相关法律依据,并要求全额返还财产,同时强化了过错方惩罚。

实务难点:

举证存在难度:

需证明赠与事实(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及情人知悉赠与方已婚;

执行存在风险:

情人可能已转移财产,导致执行困难。

案由如何选择?如何根据不同的诉讼主体,制定不同的诉讼策略?法官的审理思路一般是怎样的、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突破?王忠老师将对律师的代理工作进行深度提示。

3

父母买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

结合相关条文,这部分需要解决的难题包括:确权关键为何?是赠与还是借贷?根据物权编(法)原理,物权归属为何?父母的真实意图如何分析?是否有书面协议?法律上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父母和子女这种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争议,一般认为,应当优先适用作为特别规定的婚姻家庭编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具体分割涉案房产的过程中,一般都是将父母出资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考量因素之一,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予以综合考量。

此时,就应当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结合购房资金来源、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对于家庭所作贡献、房屋居住情况等因素以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实务难点:

父母真实意图为何:

口头约定难以证明,引发家庭内部争议怎么办?

司法倾向为何:

部分地区法院默认婚后父母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何结合当地判例有效应对?

王忠老师将通过3个典型案例的拆解,梳理出破解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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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离婚协议分割房产与执行异议之诉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有哪些类型能否对抗债权人?执行异议的条件和举证责任为何?债权人的权利范围有多大?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比如,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常会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一旦走到离婚这一步,房产的分割便极易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新司解则规定,即便房产已完成转移登记,在特定情形下,其所有权归属仍可能因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可以说,靠“房产证加名分财产”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实务难点:

房产分割情形复杂:

是约定房产归夫或妻,还是房屋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夫妻一方与子女共有?

债权人权利优先:

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

恶意串通风险:

法院会如何审查离婚协议是否真实(如离婚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接近)?

王忠老师将结合具体房产分割类型,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实际,给出对应的解决方案。

5

放弃继承

放弃继承的时间点、形式要求是怎样的?以及是否影响夫妻共同债务;此外还可能涉及放弃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欺诈以及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等。

以往的实践中,更强调对继承人利益的保护,也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继承事实,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书面放弃继承的,原则上是有效的,配偶若请求法院否定该放弃继承行为的效力,大多数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继承人借放弃继承之名,行规避财产分割之实的情形。此时,配偶往往需要举证证明该放弃继承行为系虚假意思表示,损害了其财产利益或者能举证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律义务。

实务难点:

法理分析:

放弃继承的标的究竟是继承权还是所有权?

时间节点:

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声明是否有效?

债权人撤销权:

如何证明放弃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务为个人债务?

王忠老师将剖析最高法官的观点及理由,帮助大家彻底搞懂这一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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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法、物权法与婚姻编的协调衔接

公司法层面看,主要是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从物权法层面看,主要涉及物权登记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问题。

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需要分析具体案例中的法律适用,从而平衡不同法律领域的规定。

公司法与婚姻编的协调为例。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股东配偶所享有的是股权所带来的价值利益,而非股权本身。在《公司法》项下,对外转让股权还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如“人走股留”的,还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自治。

律师最迫切的需求是将司法解释转化为可操作的胜诉工具

因此,此次课程将涵盖核心法律要点、实务难点及律师操作建议,聚焦法律条文的实务拆解、证据收集与诉讼策略、新型争议的应对思路这三大方向,通过案例教学、模拟实战等方式,真正帮助律师提升办案效率与胜诉率。

以下为课程大纲


讲师介绍


王 忠

26年审判业务经验

主审过上千件婚家案件

著有《婚姻家事案例讲义》

最高66号婚家指导性案例作者

从事民商审判工作二十六年,曾两任中院民庭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厅(交流)高级法官。共审理及研究案件万余件,并结合审判实践撰写调研文章数百万字,先后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五十余篇,承担和参与了七个重要调研课题、司法解释、指导意见起草与论证。其有四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曾于2011年9月7日赴中南海为领导同志讲授劳动合同法。2008年起,受聘为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讲师;2011年11月经最高法院和国台办批准,以高级法官身份赴台湾大学、东吴大学、中正大学进行学术访问,为台湾学者介绍大陆物权法以及司法实务;2015年被北京法院、社会各界联合评定为首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受聘担任国家法官学院授课教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授课老师、房地产委员会产权产籍专业委员会特聘专家。

如何学习?

时间:

2025年3月1日(周六)-2日(周日)

地点: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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