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肇事的咨询案例,实践中碰到的机会应该会很多,具有一定普遍性,拿来研究分析分析。

该起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嫌疑人与死者家属双方签署了事故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嫌疑人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保险以外现金12万元。

死者家属对嫌疑人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以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嫌疑人被依法不予起诉。

死者家属单独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这12万元应不应该在保险公司应担的赔偿款中抵扣。



保险公司认为,此案为刑事案件,且双方已经达成谅解,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已经包括办理丧葬事宜的各项支出,不予承担验尸房费、抬尸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诉讼费属于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已经赔偿了原告损失12万元,该赔偿款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原告对被告的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了谅解,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想上诉。

我办过类似案件,因为交通肇事导致伤亡,单独提出民事诉讼,肯定要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争议,具有法律依据,实务中也能得到支持。

个人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有无法律依据之争,而是对嫌疑人支付的12万元的性质作何种解释之争。

很明显,一审判决认为,12万元的赔偿款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既然已经得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自然不支持。

二审上诉的理由不是交通肇事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应该换个思路,详细论证12万元的赔偿到底是什么费用,究竟是不是具有精神损害抚慰的性质。

上图协议应该可以证实,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性质,而是刑事谅解赔偿。

是基于嫌疑人为取得死者家属谅解而获得轻判,由嫌疑人自愿支付的,是在交通事故纠纷法定赔偿项目之外的费用,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由保险公司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承担,与这12万元无关联。



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师协会涉访涉诉委员会委员,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办有无罪免死缓刑不起诉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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