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朱天晔 记者 严君臣)骑电动自行车出门时未佩戴安全头盔,途中与他人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电动自行车骑手死亡。保险公司认为,其未戴头盔与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适当扣减商业险赔偿金。2月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如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24年6月20日17时20分许,吴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张某某受伤后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吴某和张某某负同等责任。被告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各方就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的父母诉至法院。

庭审中,两原告和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时其未佩戴安全头盔与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其系因自身存在过错而导致了损失的扩大,应当在商业险赔偿部分进行适当扣减。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责,机动车方承担60%的责任,本案因非机动车方自身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而两原告认为,交警部门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已经对死者未佩戴头盔这一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考量,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再重复评价该行为,在商业险部分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经承办法官与交警部门联系,得知交警部门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依据是:被告吴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并且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死者张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二轮电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吴某、张某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与事故发生均有因果关系,双方的违法行为和过错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时并未考虑死者张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因为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但因该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关联,死者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加重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从而适当减轻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但法院考虑到死者较为年轻,出于人性化考虑,经调解,被告保险公司最终承担5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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