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王某驾驶机动车为村民建房运送砖块,在院内倒车过程中意外撞倒脚手架,导致正在脚手架上施工的刘某摔伤。交警到达现场后,认定该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意外事件。那么,刘某的医疗等费用该如何理赔呢?

为索要赔偿,刘某将王某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某表示,其愿意赔偿,因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应由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某保险公司则辩称,交强险是针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强制保险,仅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予以赔偿。刘某的受伤并非由交通事故引起,因此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涉案事故发生在村民院内,并非传统的交通事故,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案情形应当适用交强险赔偿范围。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8万元。

2月6日,承办法官解释说,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的事故是发生在院内,并非道路上,虽不是典型交通事故,但应比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事故发生时,王某的机动车处于运输活动中,属于“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的状态,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交强险的理赔情形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交通事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从中分析可知交强险赔偿的要件有:主体为机动车;前提为交通事故;条件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二是比照交通事故处理的其他事故。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比照适用交强险理赔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通行时”这一描述,明确对机动车状态进行限定,并非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的所有事故都应当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如当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或者机动车特别是特种车辆处于停车状态下施工作业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显然不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受害人因被保险人倒车行为致使工作架子倒塌,发生地点在“道路以外”,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通行时”,符合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的构成要件,故可以参照交强险进行理赔。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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