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038
网约车已成为公众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
如果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无法营运
停运损失应该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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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崔某驾驶其车辆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营运所需的相关资质。2023年11月,孙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崔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
本次事故导致崔某的车辆需维修8天。孙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双方对停运损失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崔某将孙某和孙某的保险公司诉至即墨法院,要求赔偿其停运损失2400元。孙某对停运损失不认可,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提交了孙某签字确认的投保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和保险条款,认为停运损失应当由侵权人孙某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驾驶其车辆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网络营运所需的相关资质,有权主张因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条款约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商业险的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知悉免责条款并签字盖章确认。崔某的停运损失应由孙某赔偿。根据网约车收入情况,最终,法院酌定支持孙某赔偿崔某停运损失24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约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其停运损失虽是间接损失,但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同样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商业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就停运损失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山东高法、青岛即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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