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交付”子女,构成拒执罪吗?

「法律解答」

先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见,离婚协议是双方以达成离婚为目的,处分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债务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且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因此,离婚协议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若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另一方可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倘若经法院判决后,负有履行义务一方仍不履行的,可以构成拒执罪。

但需要注意,子女抚养权的实现在实践中较为谨慎,倘若子女年龄和意愿发生变化,不宜强制执行,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之前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将共同生育的小孩交给申请执行人抚养,但黄某拒绝履行该义务。 申请执行人陆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家中要求履行义务,但黄某认为小孩未满2周岁,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因此坚决不履行。本院认为小孩年纪还小,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3)桂1031执1237号案件的执行。

故负有履行义务一方不交付子女,是否足以构成拒执罪,仍需要结合子女的意愿和身心状况,并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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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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