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常常被误解为天然的对立,但这种对立并非不可调和。春节假期后首个工作日,互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入住甲小区,被告乙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2018年1月2日双方因原告所住房屋水管漏水问题就损坏部分的维修、后期检修等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屋内局部出现墙纸发霉脱落部分由物业负责一次性修复。如果是从厨房到卫生间由物业穿的热水管(业主家的热水管因漏水,物业在维修当中从原来的管子中穿了一条小管子)出现腐烂漏水等问题,造成业主家的损失由物业负责维修并赔偿损失,物业每年检修一次业主家的热水管,确定没问题后业主缴纳物业费,如物业不检修,业主有权不缴纳物业费。”据此,因物业服务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且后期漏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等问题,原告自2020年起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因此事在另案中经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本案原告支付被告物业管理费6667元。
考虑到双方多年间“积怨”较深,现本案中双方又因原告家财产损害对簿公堂,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一次性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民事审判庭庭长与承办人实地查看并经多次释法明理、做大量思想工作,双方初步同意由原告负责自行修复家中的财产损害部分,被告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节后首个工作日最终达成协议确定由被告乙物业公司免收原告2020年至2025年的物业费及垃圾费共计10151.26元、解除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于2026年1月1日起缴纳物业管理费。至此困扰双方多年的“心结”得以解开,服务与被服务者喜笑颜开步入了新的明天。
下一步,互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将持续把“如我在诉”的情感贯穿于审判始终,把实质性化解矛盾,减少老百姓诉累作为工作目标和导向,助力审判提质增效,让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
供稿:杨培瀛 陈元华
编辑:席英玲
校对:马茹楠
审核:郑俊贤